厦保监办发〔2010〕13号
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厦门保险行业信息处理系统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现已正式投入使用。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行业信息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功能和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保险行业信息处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一○年二月十日
厦门保险行业信息处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厦门保险行业日常工作效率,规范各机构信息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厦门保险行业信息处理系统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保险行业信息处理系统是运行在互联网的电子信息交换平台,提供了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和保险机构间非涉密信息的传送功能,以及保险机构向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电子化报送日常报表等数据的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四条 各保险机构须高度重视厦门保险行业信息处理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厦门保险行业信息处理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保险公司每个工作日至少须登录厦门保险行业信息处理系统两次,其中上下午各一次。
第六条 各保险机构应及时处理保监局和行业协会布置的单项工作和计划任务,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保险机构通过信息处理系统提交已完成的工作任务,必须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由具有相关职权的公司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发同意后方可提交。
第八条 各保险机构应当妥善管理登陆帐号和密码,不得将登陆帐号和密码交由非指定管理人员使用。
第九条 各保险机构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信息处理系统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明确岗位职责。
第十条 建立厦门保险业信息处理系统考核评分制度。计分采取计算机自动计分方式。
第十一条 各机构的考核得分,为其日常考勤得分、计划任务得分与单项工作得分三项之和。
考勤计分方法为,保险公司每半个工作日登录系统一次得1分,每日得分上限为2分,其中工作日中半日内的重复登录不计分,非工作日登录不计分。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每个工作日登录系统一次得2分。
计划任务计分方法为,每一项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单独计分,按时完成得5分,完成不及时得2分,未完成得0分,若存在较大差错扣2分。
单项工作计分方法为,每一单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单独计分,按时完成得5分,完成不及时得2分,未完成得0分,存在较大差错扣2分。
第十二条 根据某一时间段的工作日数(每个工作日计2分)、各机构计划任务数(每项任务计2分)和单项工作数(每项工作计2分),将各项分值累加后作为该机构在该时间段的基本得分。
各机构的标准得分计算方式为“考核得分/基本得分”,作为年底通报的依据。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别考核,原则上每半年通报一次。每年年初对上年情况进行年度总评,对得分为排名前20%的机构在行业内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