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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合作情况自查自纠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提供)

  

 厦保监发〔2007〕77号

厦门市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开展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保监中介〔2007〕114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中介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合作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2007年度与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所有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二、自查内容

  (一)本公司及公司所属中介从业人员是否为超出经营区域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经纪公司是否将保险业务安排给超出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的保险公司承保。

  (二)本公司及公司所属中介从业人员是否超越保险公司授权范围经营业务。

  (三)本公司及公司所属中介从业人员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保单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自查时间

  2007年10月8日10月12日止,10月15日前书面报送《保险中介业务合作自查情况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几点要求

  (一)思想重视,组织保证。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动员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查深查透,如实上报。各公司要认真检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和部门制约机制,能够纠正的,要立即纠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如实报送。我局将针对各公司的自查自纠情况,组织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中介处联系。

  联 系 人:杨坚

  联系电话:8122295

  传真:8122298

  E-mail:circxmzj@163.com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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