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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提供)

  

  厦保监发〔2009〕41号

厦门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7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厦门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提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素质是我国保险业一项长期性的战略任务,关系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而继续教育制度是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保证。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继续教育制度。

  二、选择适合公司的继续教育培训方式

  在满足《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规定培训条件的情况下,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自主培训,专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保险行业协会也可以参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满足保险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与深圳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推行远程在线网络继续教育,鼓励部分继续教育培训力量不足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从自主培训、社会培训机构培训、网络继续教育培训等三种继续教育培训方式中进行选择,并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我局报备。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保监局不再受理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申请。原来已经由我局认证的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寿厦门市分公司、平安人寿厦门市分公司、太平洋人寿厦门分公司四家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认证有效期届满后,我局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三、严格掌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条件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及时将培训机构的材料向我局报备。从事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培训规模和培训课程相适应的培训师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和行政管理人员;

  (二)符合《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要求的规范的培训教材;

  (三)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社会培训机构需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资质并有两年以上的组织社会培训的经验,无不良从业记录。

  四、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并对继续教育培训的真实性负责

  公司培训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培训时间及地点、培训人员范围、参训人员清单、培训讲义、培训形式、授课人情况、培训负责人等。

  各公司应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发放《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证书》,该证书应准确完整记载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培训课时、考核成绩、培训日期等信息,上述信息由培训机构负责记载。营销员的年度继续教育完成记录作为《资格证书》、《展业证》换发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继续教育审核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专业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件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登记注册及年度审核制度,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内容作为登记注册和年度审核的基本条件之一;在办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证事宜时,应复查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换证申请前三年的继续教育情况。

  我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督促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落实继续教育制度;如发现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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