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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车险承保理赔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提供)

  

  厦保监发〔2009〕58号

厦门各财产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提高车险经营管理水平,完善风险防范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维护市场秩序和被保险人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人车辆的承保理赔工作通知如下:

  一、据实使用“无赔款优待”系数

  各公司在承保非首年投保的个人车辆(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自然人,下同)时,应事先利用“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理赔数据库”查询该车近三年承保理赔记录,严格按照其“上年赔款记录”据实使用“无赔款优待”系数。

  “上年赔款记录”由以下方式确定:

  (一)本次(拟)签单日期与上次签单日期的间隔大于等于10个自然月小于等于14个自然月[1]的,以这两个签单日期之间的已决案件数作为上年度发生的赔款次数。

  (二)本次(拟)签单日期与上次签单日期的间隔小于10个自然月的,以本次(拟)签单日期往前推365天(即1年,闰年为366天,下同)内的已决案件数作为上年度发生的赔款次数。

  (三)本次(拟)签单日期与上次签单日期的间隔大于14个自然月且投保车辆不存在脱保情况的,以本次(拟)签单日期往前推365天内的已决案件数作为上年度发生的赔款次数。

  (四)投保车辆存在脱保情况(包括到厦门以外的保险公司投保),且脱保时间超过2个自然月的,若本次(拟)签单日期往前推365天内存在已决赔案记录,以该期间的已决案件数作为上年度发生的赔款次数;若本次(拟)签单日期往前推365天内无已决赔案记录,则承保时将该车辆视同新车处理。承保这类车辆时,各公司应注意参考以前年度的赔案记录,做好风险管控。

  二、加强对高风险车辆的保险管控

  各公司应认真贯彻《道交法》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高风险车辆承保理赔环节的管控,力求通过保险的“经济杠杆”作用,促使机动车驾驶员更加注重行车安全,降低车辆事故出险率,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当前厦门市机动车辆及其商业保险实际,高风险车辆范围暂定为:

  1、上年出险超过3次,或者新车购置价低于10万元、累计赔款超过5000元;

  2、新车购置价10万元-30万元、累计赔款超过1万元;

  3、新车购置价超过30万元、累计赔款超过3万元的个人车辆。

  三、建立个人车险索赔申请书面签制度

  自2009年8月22日起,各公司应及时与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个人车辆的被保险人取得联系,由被保险人本人或保险车辆共同所有人在索赔申请书上签字,提出索赔申请,确认保险事故真实性,留下联系电话等信息;需要委托他人代办其它理赔事项的,应同时签署、出具委托书。

  被保险人委托保险车辆共同所有人以外的人员提出索赔申请的,受托人需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

  四、逐步推行个人车险理赔客户100%回访制度

  今年年底前,各公司要利用客户在索赔申请书面签时所留下的联系电话,及时将赔案处理结果、赔款金额、赔款转入账户等情况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被保险人本人,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知情权。被保险人对赔案处理过程或结果提出疑议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被保险人反馈调查处理的结果。

  五、引导客户通过网络查询承保理赔记录

  各公司要在所有车险保单特别约定中打印“尊敬的客户:您可以登录本公司网页(http://×××)、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网页(http://×××)或直接在公司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等提示性内容,引导客户利用网络查询车辆承保理赔记录,提高客户的参与度。

  六、加强车险承保录入环节管理,提高业务信息完整性、准确性

  在数据筛查过程中发现,虽然各公司提取了第一期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数据,基本实现了全行业商业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共享,但是部分公司商业车险业务数据存在缺失、遗漏、错误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车险共享数据库建设。因此,各公司要加强对出单人员的培训,提高车辆信息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共同支持、维护行业车险共享数据库建设。

  七、加大制度执行力度

  各公司根据本通知的要求,修改完善本公司车险承保理赔流程,切实加强车险承保理赔管理工作。要制定车险承保理赔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的内部处罚措施,及时将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报行业协会备案。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1]例如:若拟签单日期为2009年8月20日,当且仅当上次签单日期在2008年6月20日-2008年10月20日,满足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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