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保监办发〔2010〕21号
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厦门辖区内保险机构信息披露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保险机构开业、重大事项变更、保险许可证换发、遗失,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二、指定披露的报纸:
(一)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日报》和《中国工商时报》。
(二)厦门保监局指定报纸:《厦门日报》、《厦门晚报》、《厦门商报》和《海峡导报》。
三、保险公司、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的公告事项所登载报纸应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中选择。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公告事项所登载报纸可在本规定第二条指定报纸中任意选择。
五、各保险机构要按照保监会关于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加强保险宣传,不断扩大保险业的社会影响力。
六、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我局将依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