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保监发〔2009〕72号
厦门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的规定,经研究,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与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积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09]2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一)已于1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救助基金提取工作,积极与总公司沟通联系,做好基金提取准备工作。
二、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从11月起将按照交强险保费收入的1%计提救助基金。具体提取时间待救助基金账户开设后另行通知,届时各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及时足额将资金转入救助基金账户。
三、行业协会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做好专家库人员的推荐、选择工作。
《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 系 人:孙梦寒
联系电话:8122285
传 真:8122288
附件: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