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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准备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提供)

  

  厦保监发〔2009〕72号

厦门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的规定,经研究,由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与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积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09]2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一)已于1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救助基金提取工作,积极与总公司沟通联系,做好基金提取准备工作。

  二、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从11月起将按照交强险保费收入的1%计提救助基金。具体提取时间待救助基金账户开设后另行通知,届时各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及时足额将资金转入救助基金账户。

  三、行业协会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做好专家库人员的推荐、选择工作。

  《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 系 人:孙梦寒

  联系电话:8122285

  传 真:8122288

  电子邮箱:menghan_sun@circ.gov.cn

  附件:关于印发厦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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