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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厦门保监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提示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提供)

  

  厦保监发〔2010〕25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规定,对厦门保监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提示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保监发[2007]2号、3号、4号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予以废止。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1、厦门保监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提示

  2、厦门保监局保险经纪机构监管提示

  3、厦门保监局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提示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厦门保监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现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提出如下监管提示:

  一、开业阶段

  (一)开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取得《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在取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公告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20日内,在厦门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并将报纸原件报送厦门保监局。

  (三)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缴存保证金的,将注册资本的5%以银行存款的形式专户存储,并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该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报送厦门保监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自投保之日起10日内,将保险单复印件报送厦门保监局。

  二、运营阶段

  (一)监管费缴纳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或按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1.2‰缴纳(两者以高者为准),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预缴,次年3月31日前清缴。

  (二)行政审批事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事项需报厦门保监局审批: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组织形式;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含分支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

  行政审批事项所需满足条件和报送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要求。

  (三)事后报告事项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事项需在规定时限内向厦门保监局报告: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主要股东;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重大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撤销分支机构;任命临时负责人;任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其中,名称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任命高级管理人员要在厦门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并将报纸原件报送厦门保监局。

  (四)内部治理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根据《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21号)的要求,加强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

  (五)年度报告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运营过程中,需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厦门保监局报送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

  (六)许可证换发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厦门保监局申请换发。

  2009年10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继续有效,其中不完全具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条件的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达到新要求。注册资本达不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要求的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到2012年10月1日,2012年10月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厦门保监局不再延续其许可证有效期。

  (七)业务人员持证管理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所有业务人员需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上岗。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八)监管报表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汇总表(一)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汇总表(二)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证情况报表

  上述季度监管报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以电子版形式通过厦门保险行业信息处理系统发送至厦门保监局中介处。

  报表标准格式请通过厦门保险业信息处理系统下载,请认真阅读表内填写说明。

  特别说明:各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执行上述提示事项。凡未按上述提示事项履行应尽义务的,或所报内容不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将被厦门保监局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厦门保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未在规定时间报送季度监管报表和年度报告的,厦门保监局将予以通报。


  附件2:


  

  厦门保监局保险经纪机构监管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现对保险经纪机构提出如下监管提示:

  一、开业阶段

  (一)开业

  保险经纪机构在取得《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在取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公告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并将报纸原件报送厦门保监局。(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公告报纸:《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中国保险报》、《中华工商时报》、《中国日报》);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20日内,在厦门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并将报纸原件报送厦门保监局。

  (三)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缴存保证金的,将注册资本的5%以银行存款的形式专户存储,并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该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厦门保监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自投保之日起10日内,将保险单复印件报送厦门保监局。

  二、运营阶段

  (一)监管费缴纳

  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或按经纪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1.2‰缴纳(两者以高者为准),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预缴,次年3月31日前清缴。

  (二)行政审批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以下事项需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变更组织形式;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用营业保证金。

  保险经纪机构以下事项需报厦门保监局审批:分支机构设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行政审批事项所需满足条件和报送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要求。

  (三)事后报告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以下事项需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同时报告厦门保监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主要股东;变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重大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撤销分支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任命临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其中,名称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要在厦门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并将报纸原件报送厦门保监局。

  保险经纪分支机构以下事项需在规定时限内向厦门保监局报告: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任命临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其中,名称变更、经营场所变更要在厦门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并将报纸原件报送厦门保监局。

  (四)内部治理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21号)的要求,加强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

  (五)年度报告

  保险经纪机构运营过程中,需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厦门保监局报送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

  (六)许可证换发

  保险经纪机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厦门保监局申请换发。

  2009年10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继续有效,其中不完全具备《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条件的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达到新要求。注册资本达不到《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要求的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到2012年10月1日,2012年10月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中国保监会不再延续其许可证有效期。

  (七)业务人员持证管理

  保险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所有业务人员需持《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上岗。保险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业务人员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八)监管报表

  1、保险经纪机构业务汇总表(一)

  2、保险经纪机构业务汇总表(二)

  3、保险经纪机构业务人员持证情况报表

  保险经纪机构、外省经纪机构驻厦门分支机构应于每季结束后8日内以电子版形式通过厦门保险行业信息处理系统发送至厦门保监局中介处。

  报表标准格式请通过厦门保险行业信息处理系统下载,请认真阅读表内填写说明。

  特别说明:各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执行上述提示事项,凡未按上述提示事项履行应尽义务的,或所报内容不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将被厦门保监局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厦门保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未在规定时间报送季度监管报表和年度报告的,厦门保监局将予以通报。


  附件3:


  

  厦门保监局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现对保险公估机构提出如下监管提示:

  一、开业阶段

  (一)开业

  保险公估机构在取得《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在取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公告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将报纸原件报送厦门保监局。(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公告报纸:《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中国保险报》、《中华工商时报》、《中国日报》);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20日内、在厦门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将报纸原件报送厦门保监局。

  (三)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20日内,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缴存保证金的,将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5%以银行存款的形式专户存储,并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该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厦门保监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自投保之日起10日内,将保险单复印件报送厦门保监局。保险公估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

  二、运营阶段

  (一)监管费缴纳

  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或按公估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1.2‰缴纳(两者以高者为准),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预缴,次年3月31日前清缴。

  (二)行政审批事项

  保险公估机构以下事项需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变更组织形式;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用营业保证金。

  保险公估机构以下事项需报厦门保监局审批:分支机构设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行政审批事项所需满足条件和报送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要求。

  (三)事后报告事项

  保险公估机构以下事项需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同时报告厦门保监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重大变更;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撤销分支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任命临时负责人。其中,变更名称、住所要在厦门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并将报纸原件报送厦门保监局。

  保险公估分支机构以下事项需在规定时限内向厦门保监局报告: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任命临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其中,名称变更、经营场所变更要在厦门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并将报纸原件报送厦门保监局。

  (四)内部治理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根据《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保监发[2005]21号)的要求,加强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专业化运作水平。

  (五)年度报告

  保险公估机构运营过程中,需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厦门保监局报送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

  (六)许可证换发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厦门保监局申请换发。

  2009年10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继续有效,其中不完全具备《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条件的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达到新要求。注册资本达不到《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要求的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到2012年10月1日,2012年10月1日仍达不到要求的,中国保监会不再延续其许可证有效期。

  (七)业务人员持证管理

  保险公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所有业务人员需持《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上岗。保险公估机构及分支机构业务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八)监管报表

  1、保险公估机构业务汇总表(一)

  2、保险公估机构业务汇总表(二)

  3、保险公估机构业务人员持证情况报表

  上述季度监管报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以电子版形式通过厦门保险行业信息处理系统发送至厦门保监局中介处。

  报表标准格式请通过厦门保险行业信息处理系统下载,请认真阅读表内填写说明。

  特别说明:各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执行上述提示事项,凡未按上述提示事项履行应尽义务的,或所报内容不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将被厦门保监局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厦门保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未在规定时间报送季度监管报表和年度报告的,厦门保监局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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