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提供)

  

  厦保监发〔2010〕39号

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

  为加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监管,规范兼业代理许可证申报、换发事宜,根据《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就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请各保险公司遵照执行,并将相关精神传达至合作的兼业代理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保监发[2006]50号)自本文下发之后自行废止。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事宜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内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除银行类机构外,应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出。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增加保险兼业代理险种的请示文件;

  2、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委托办理函;

  6、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附件2,由委托拟建立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提出)

  7、加盖公司印章的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8、经营场所照片。

  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只需提供1—4的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在填具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时,应将材料7、8作为附件一并收集。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险种及相关申报机构

  1、人身保险类

  (1)长期寿险:银行(含信用社,下同)、邮政等机构。

  (2)健康保险:银行、邮政等机构。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港口、铁路、民航、公路客运等交通运输单位;航空机票销售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其他单位。

  申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保险公司应确保拟申请的兼业代理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2、财产保险类

  (1)企业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2)家庭财产保险:银行、物业管理等机构。

  (3)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保险: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施工等机构。

  (4)货物运输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主营业务范围含“批发零售”且批发销售业务达到一定规模的贸易公司。

  (5)机动车辆保险: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的4S车行、一类汽车维修厂,银行、担保公司等办理汽车类贷款的机构。

  (6)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

  (7)其他保险:如船舶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专业性较强,原则上实行个案审批。

  (四)不予许可的范围

  1、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不予许可。

  2、法人机构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或未正常开展代理业务的,其分支机构申请兼业代理机构不予许可。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事宜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我局申请办理换证。各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相关的兼业代理机构办理换证事宜,申请换证时应由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换证的报告;

  (二)换证申报表(附件3);

  (三)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五)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若遗失的,需提供公告“申明遗失作废”的报纸原件。

  (六)最近一期佣金税务发票及业务结算表。

  原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已到期,未按期办理换证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自动失效,各保险公司不得继续委托其代理保险业务;需继续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向我局重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其他特殊形式的兼业代理资格核准问题

  保险公司委托兼业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寿险产品、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的,需遵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厦门保监局将对该类机构实行个案审批,并进行现场验收。

  保险公司申请相互兼业代理的,根据《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精神,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有关保险公司应当在总公司取得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前提下向我局提出申请。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含到期未申领新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中介机构)。

  2、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附件: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

  3、《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证申报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兼业代理机构名称

  单位负责人

  代理业务负责人

  工商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主营业务

  所属行业

  地 址

  电 话

  代理险种(见备注)

  相关主营业务

  申请理由

  财财产险类

  1.

  2.

  3.

  4.

  5.

  人身险类

  类

  1.

  2.

  3.

  兼业代理机构申明:

  1、本单位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对此负全部责任;

  2、本单位承诺在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行政规章、规定,在保险机构委托的代理范围和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场所内开展兼业代理活动,服从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管理。

  兼业代理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

  备注:1、本表应填写完整。其中“申请理由”栏应对兼业代理业务来源及与主营业务相关性作充分阐述,否则不予核准。

  2、本表用A4纸统一制作,一页两面打印。

  3、表格若不够填可另附附件。

  4、代理险种列表

  财产险:企财险、家财险、船舶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建安工险、货运险、农业险、邮包险、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保险

  人身险:长期寿险、健康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附件2: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信情况调查表

  保险公司: 日期:

  兼业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主营业务

  主要销售商品名称、型号

  地址

  业务来源(主要客户)

  经营面积

  机构负责人及电话

  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兼业代理业务负责人

  姓名

  预计年保费规模

  是否有代理从业资格证书

  公司财务核算情况

  是否有保险从业经验

  保险公司内部调查审批流程

  网点初始联系人(代报人)意见

  所属团队(部门): 手机: 签名:

  网点调查人意见

  固定电话: 手机: 签名:

  兼业代理管理部门经理意见

  固定电话: 手机: 签名:


  附件3: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证申报表

  兼业代理机构名称

  单位负责人

  代理业务负责人

  工商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主营业务

  所属行业

  地 址

  电 话

  三年内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情况

  代理险种名称

  代理保费金额

  佣金收入

  被代理保险公司

  兼业代理机构申明:

  1、本单位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对此负全部责任;

  2、本单位承诺在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行政规章、规定,在保险机构委托的代理范围和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场所内开展兼业代理活动,服从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管理。

  兼业代理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注:1.本表应如实、完整填写。

  2.三年内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情况栏填报申请人自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三年内总的保险代理业务情况。

  3.表格若不够填可自行续表。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