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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厦门市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提供)

  

  厦保监发〔2008〕49号

厦门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提高全市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切实做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和《厦门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厦保监发〔2006〕6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规定,通过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且在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从业人员,每年需接受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及委托培训。

  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是《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对提高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诚信服务水平、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继续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工作。

  二、抓好贯彻落实

  目前,经我局核准并已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寿厦门市分公司、平安人寿厦门分公司、太平洋人寿厦门分公司。具备继续教育能力但尚未获得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保险公司,须于2008年9月30日前向我局申报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各保险公司应引导、鼓励、组织所属的保险营销员及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时跟进培训进度,避免因继续教育培训未达到要求而不能从业的情况出现。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上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报告。

  三、鼓励参加网络继续教育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与深圳永兴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保监会已核准其开展网络继续教育资格)合作,开发了远程在线网络继续教育。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可自动形成电子培训档案,直接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接,作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件年度审核、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的有效依据,具有时空不限、成本低廉、实时记录等优势。鼓励部分无继续教育培训能力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四、严格相关证书年审换发条件

  2009年1月1日起,未完成2008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要求的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其展业证书或执业证书年审不予通过,资格证书不予换发。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公告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其培训证明不作为相关证书换发的有效依据。

  我局将不定期对批准设立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或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取消其从事继续教育培训资格。各保险公司要将本通知转发至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可向厦门保监局和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厦门保监局联系人:杨 坚

  联系电话:8122295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联系人:林桂治

  联系电话:2965185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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