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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保险业中介佣金结算“专人专户”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提供)

  

  厦保监发〔2010〕6号

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佣金结算行为,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处罚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保险业中介佣金结算“专人专户”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中介佣金结算“专人专户”工作

  各公司“一把手”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深刻认识中介佣金结算“专人专户”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合理分工,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信息系统改造、中介业务管理内控制度完善、业务员工培训和对外宣传等工作,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工作

  各公司要按照方案要求,对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建立个人代理人、中介机构唯一的业务属性代码,实现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和真实、准确、完整的记载,为制度的实施奠定技术基础。各公司在系统改造过程中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和联系,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厦门保监局将根据各公司系统改造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专题讨论会。

  三、做好现有合作的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的清理工作

  各公司应按照方案要求,对合作的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进行认真的清理,确保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信息真实,并将核查结果记入业务档案。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和代理业务的管理指导工作,促进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依法合规经营。

  四、严格执行中介佣金结算“专人专户”管理制度

  从2010年5月1日起,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中介佣金结算“专人专户”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不得出现违反制度要求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将追究机构负责人及对问题所涉及到的业务、财务、信息技术、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的责任。

  五、做好行业内信息交流工作

  各公司应密切关注实施保险中介佣金结算“专人专户”管理制度后的市场动向,积极收集相关市场信息,主动向我局沟通反馈。我局将根据市场运行需要,适时组织各公司对市场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及时对制度进行改进。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厦门保险业中介佣金结算

  “专人专户”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做好保险公司中介佣金结算管理工作,防止通过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处罚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定义

  中介佣金结算“专人专户”是指在厦保险公司向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支付佣金,必须通过本公司唯一指定的佣金结算账户,由保险公司财务部门佣金结算专员根据信息系统生成的中介保费、佣金比例、佣金等信息,向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在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实行佣金结算“零现金”管理。

  二、实施意义

  (一)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介佣金结算涉及保险公司业务记录、财务管理、税收征管、银行账户管理、人民币结算、反洗钱等相关领域,推行保险公司中介佣金结算“专人专户”管理工作,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全面贯彻落实《保险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消除大量现金交易、支付“回扣”等行业痼疾,提升保险业形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二)有利于实现“三个杜绝”。即杜绝与未取得保险经营许可证(资格证)的机构、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杜绝保险公司通过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杜绝保险公司套取现金用于不正当竞争、洗钱、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

  (三)有利于实现“三个真实”。即合作的个人代理人、中介机构信息真实,中介业务渠道属性真实,中介佣金支付对象真实,以此提高保险公司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

  三、操作要求

  (一)信息技术部门要完善信息系统。公司应制定相应中介业务属性代码审核、生成、使用制度,明确专门部门和岗位责任。专门部门和岗位人员在审核个人代理人、中介机构完整的信息材料后,生成个人代理人、中介机构唯一的业务属性代码,并嵌入到信息系统中,作为业务渠道来源、佣金支付的唯一确认码,满足业务承保、业务统计、财务核算对中介业务数据的要求,确保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和真实记载。

  1、个人代理人信息材料必须完整包括:有效的资格证、展业证、代理合同(须明确唯一合法的佣金结算账户等)等。

  2、兼业代理机构信息材料必须完整包括:有效的兼业代理许可证、已办理代理保险经营范围变更的营业执照、代理合同(代理险种为许可证批准的范围之内,明确唯一合法的佣金结算账户等)等。

  3、专业代理机构信息材料必须完整包括:代理保险业务许可证、代理合同(须明确唯一合法的佣金结算账户等)等。

  4、经纪机构信息材料必须完整包括: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未在厦门设立机构并在厦门开展业务的,增加其向我局提交的正式书面报告文件)、本公司中标或与其发生业务合作的相关材料。

  信息技术部门必须保证中介业务属性代码被全程正确地使用,通过事先设置,保证个人代理人、中介机构业务属性代码分别在个人代理资格证、中介机构许可证失效后自动停止使用,公司不得再与其发生业务往来。同时,根据代理合同中明确的中介佣金结算账户,通过信息技术直接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固化设置,确保中介佣金以转账形式流向预定的合法账户中,实现“零现金”管理。

  各公司可以在厦门保监局网站查询有关厦门保监局审批核准的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代理机构、经纪机构许可情况,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iir.circ.gov.cn”查询保险营销员的资格证及有关诚信记录。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对个人代理人、中介机构建立电子化的信息档案。

  (二)承保环节要对是否真实通过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投保进行复核确认。各公司在承保时,对于单位保险业务通过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经办的,应该100%地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经办的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进行核实,必要时,应直接向投保人单位进行核实,并做好核实记录的记载,以明确管理责任。对于个人客户通过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经办的,允许以一定比例抽查方式进行了解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业务员、个人代理人虚假填具中介业务渠道属性的惩戒制度。

  (三)业务财务信息系统要实现中介业务的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业务财务系统中,必须实现中介业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险种、保费、经办的个人代理人或中介机构等信息要素的详细记载,必须可以满足“佣金—个人代理、兼业代理、专业代理、经纪—具体的个人代理人、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代理机构、经纪机构”、“佣金—险种类别—具体险种”、“佣金—具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查询需求。寿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的佣金仅限于对直接佣金的要求。

  (四)财务部门要明确佣金结算专员。保险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履行中介佣金支付真实性的审查责任,指定业务素质好、职业操守高的人员作为佣金结算专员,并通过公司制度明确其权利、义务及违规责任。

  结算专员必须履行“四个不准”,即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业务数据不一致的,不准支付佣金;对于不能提供个人代理人本人、中介机构自身银行账户的,不准支付佣金;除新核准的中介机构外,对于中介机构不能提供最近一期佣金税务发票的,不准支付佣金;不准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支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

  佣金支付,通过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的中介佣金支付专户进行转账结算。核算佣金时,应当附有加盖保险公司及相应中介机构印章(包括公司印章、中介业务审核专用章)的业务结算表(可采用汇总的数据,但信息系统必须能实现有关中介业务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险种、保费、经办的中介机构、佣金比例及金额等要素的详实记载),并与相应的税务发票一并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五)要建立佣金结算责任制。支付中介佣金时,在中介业务管理部门、佣金结算专员审核的基础上,必须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保险公司分管负责人审批;保险公司内审或稽核部门应当加强对佣金支付的稽核审计,在公司内部建立佣金支付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同时,厦门保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参与中介佣金违规支付的相关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进行查处。

  四、时间安排

  (一)系统改造与制度建设

  各公司要抓紧进行系统改造和人员培训工作,于2010年4月15日前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同时,根据文件要求,完善内控制度,建立以下制度:

  1、业务团队(基层经营单位)、业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对代理合同的审查制度。

  2、业务团队(基层经营单位)、业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对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业务代码审核、生成、使用制度,明确专门部门和岗位责任。

  3、业务团队(基层经营单位)、业务管理部门、承保部门、财务部门对中介业务属性的审查及业务员、个人代理人虚假填具中介业务渠道属性的惩戒制度。

  4、公司对中介机构参与协助虚构中介业务主动停止合作、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向保监局报告制度。

  5、佣金结算专员的权利、义务、责任制度。

  6、中介业务佣金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稽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验收

  2010年4月1日起,各公司向厦门保监局上报本公司的准备情况,并提出验收申请。厦门保监局将对各公司系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系统改造、代理合同、相关制度建设等。验收标准:

  1、公司内设相关部门、人员及分支机构均正确理解制度要求,能按照制度要求进行业务操作;

  2、相关制度已形成正式文件,所涉及的部门或人员已知悉;

  3、信息系统能满足制度要求,并能被全程使用,不受人为调整的影响。

  (三)实施时间

  201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厦门保险业中介佣金结算“专人专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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