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保监发〔2010〕41号
厦门市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防范化解风险,现就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失效保单(含自动垫交保费保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事前管理,建立失效保单管理制度
(一)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失效保单管理制度,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失效保单进行管理。
(二)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工作人员应提醒客户在投保单、理赔申请书、保全申请书等资料上填写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保险公司可根据客户留存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比对本公司销售人员、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进行真实性筛查,防止业务员规避回访造成保单失效。
(三)严禁保险公司代客户签名或让客户在空白或未填妥的投保单、理赔申请书、保全申请书等资料上签名,或代被保险人签名。保险公司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实行要求客户本人临柜申请保全、理赔的“面签”制度,或采取对委托代办件进行100%回访等措施,进一步防范代签名风险。
二、强化事中管理,建立客户提示和回访制度
(一)保险公司应当在当期保费缴费日前以短信、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向投保人发出缴费提示;在当期保费缴费日起60天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可以以短信等方式提醒投保人保单因未缴费而进入宽限期,以及宽限期内享有的权利义务等。
(二)保险合同失效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邮寄信函、人工送达等方式向投保人发出效力中止的书面通知,并告知合同效力中止的后果和合同效力恢复的方式;同时,可采取短信通知等方式对客户进行辅助提醒。
(三)扩大客户回访范围,除对新单客户和理赔、退保及满期给付代办件客户实行100%回访外,对失效保单也实行100%回访。
(四)保险公司对失效保单客户的回访应当在失效日次日起开始进行。回访可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面访等方式,且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回执应上收至市级公司进行存档管理。对于上述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进行详细记录。
(五)对失效保单客户进行回访时,应至少向客户提示以下内容:
1、提示客户保单已失效,以及失效原因和日期;
2、确认客户是否已交保费或未交保费的原因,以排查挪用保费等风险;
3、提示客户保单失效的后果和恢复效力的方式。
(六)在失效保单回访中发现问题的,回访人员应及时将问题件流转至相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三、严格事后管理,建立后续处置机制
(一)保险公司应定期对失效保单开展风险排查,重点对回访不成功的失效保单进行风险排查,并建立和完善失效保单处置办法。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失效保单责任追究制度,发现因非客户原因造成保单失效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失效保单的回访、风险排查和处置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局将在现场检查中对各公司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公司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各公司在执行本通知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 系 人:罗洁、林娜
联系电话:8122301、8122290
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