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保监发〔2010〕8号
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营销员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监发〔2007〕98号),我局制定了《厦门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加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是推进营销员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各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务必要高度重视,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做好诚信记录的申报、审核和登记等工作。
二、及时做好诚信记录授权声明的签署工作
对所属代理合同仍在延续的保险营销员,各公司应当于2010年3月31日前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声明内容,全面签署诚信记录授权声明。
三、修订完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单》
各公司应当于2010年3月31日前修订完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单》,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单》上提示社会公众可登录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查询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信息。各公司原来印制的投保提示未使用完毕的,可加盖提示戳继续使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厦门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营销员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监发〔2007〕98号),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表彰奖励记录、违法违规记录和投诉记录三大类。
(一)表彰奖励记录是指保险营销员受到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组织、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二)违法违规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2、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保险监管机关行政处罚的;
3、受到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
4、因不诚信行为,所属保险公司对其作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等处理的。
5、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
(三)投诉记录是指保险监管机关、保险行业组织、保险公司受理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当事人投诉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或者涉及其他不诚信行为并经查属实的记录。
第三条 厦门保监局负责对厦门市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各保险公司在厦具有省级分公司相应管理职责的市级公司统一负责对公司所属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申报,并保证所申报的记录真实、完整、及时。
第五条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负责厦门市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审核登记和日常管理,并对登记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进行审查。
第二章 诚信记录申报
第六条 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营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工作,并向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报备经办人名单及变更情况。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向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申报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材料,必须经分管营销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在该营销员受表彰或公司知道其受表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
1、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申报表(见附件一);
2、保险营销员获奖证书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保险营销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因不诚信行为受到所属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等处理的、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的违法违规记录,所属保险公司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
1、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申报表(见附件二);
2、对保险营销员判处刑罚、作出处理的文书复印件。
第十条 保险公司受理投保人、被保险人投诉保险营销员的,应自投诉查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
1、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申报表(见附件三);
2、对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或者涉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保险公司作出处理的文书复印件。
第三章 诚信记录审核登记
第十一条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应指定专人负责诚信记录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iir.circ.gov.cn,下同)上的审核登记工作,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该项工作。
第十二条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在收到诚信记录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在审核期内退回保险公司并通知补正。保险公司应自收到退回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材料,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诚信记录申报材料完整且经审查真实的,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经主管负责人签批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在日常管理和自律中对保险营销员的表彰奖励记录、违法违规记录和投诉记录,申报材料参照对保险公司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保险监管部门对营销员的表彰、行政处罚、受理的投诉记录在相关事项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由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
第十七条 有关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相关书面文件(包括申报表、登记表等)由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存档保管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第四章 诚信记录管理及披露
第十八条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要求相关个人在填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上,明确声明“本人同意将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表彰奖励记录、违法违规记录、投诉记录等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iir.circ.gov.cn),供社会公众查询”。
保险公司应当在与保险营销员签订个人代理合同、核发《展业证》时,要求营销员在《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上签署对本人诚信记录信息公开披露的意见,明确声明“本人同意将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表彰奖励记录、违法违规记录、投诉记录等信息披露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iir.circ.gov.cn),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九条 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的显要位置提示社会公众可以链接查询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单》上提示社会公众可登录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查询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信息。
第二十条 厦门保监局、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诚信记录专管员、保险公司营销员管理岗人员对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负保密义务,除对外公开的诚信记录信息外,不得擅自泄露。
第四章 诚信记录查询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保险营销员以下诚信记录:获得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其他政府部门授予的表彰奖励记录,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情形的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查询的内容除第二十一条外,可查询其所属保险营销员以及已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尚无《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的表彰奖励记录、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查询的内容除第二十一条外,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所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投诉记录有以下网络查询时限(保险监管机构除外):
(一)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违法违规记录第1项和第2项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后7年(含7年,以下同);
(二)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违法违规记录第3项至第5项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5年;
(三)投诉记录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未按本规定及时申报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报送虚假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申报材料的,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本细则关于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信息披露程序和披露办法,非法泄露营销员诚信记录信息的,应自行承担由此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保监局制订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申报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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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号 |
展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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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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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单位 |
表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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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等级 |
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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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内容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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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申报意见 |
上述内容经审查属实,同意申报。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行业协会审核 登记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所属保险公司应具体到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2.表彰内容说明需详细填写受表彰的先进事迹。
附件2:
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申报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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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号 |
展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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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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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单位 |
处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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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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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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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申报意见 |
上述内容经审查属实,同意申报。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行业协会审核 登记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所属保险公司应具体到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2.处理依据填写营销员受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
附件3:
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登记表
被投诉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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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号 |
展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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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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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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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时间 |
投诉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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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诉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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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的 投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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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申报意见 |
上述内容经审查属实,同意申报。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行业协会 审核登记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所属保险公司应具体到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2.投诉渠道填写“来人”、“来信”、“来电”、“网上”等。3.请在“投诉内容是否属实”栏相应方框内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