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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提供)

  

  厦保监发〔2010〕57号

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

  现将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年度分类监管办法将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产、寿险公司指标的计算方法详见附件1和附件2。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分类结果进行微调。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及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厦保监发[2008]69号)、《厦门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厦保监发[2009]16号)同时废止。

  三、我局将建立产寿险公司季度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并将其作为日常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工具。

  联系人:财产保险监管处:黎邦林 8122307

  人身保险监管处:陈 恺 8122376

  统 计 研 究 处:黄 芳 8122303

  附件: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年度监测指标—产险公司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年度监测指标—寿险公司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年度监测指标——产险公司

  评价指标

  指标定义

  分数

  评分规则

  数据来源

  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应收保费率

  年末账龄不长于1年的应收保费÷本年保费收入×100%

  5

  大于5%:0分
  大于3%且不高于5%:3分
  不高于3%:5分

  统信系统

  结案率

  结案率(件数)=本年已决赔付件数÷(本年已决赔付件数+本年末未决赔付件数)×100%

  2.5

  按该指标值由高到低对各公司进行排序,R为公司排名,N为公司总家数,则该公司得分为:
  R≤0.2N:2.5分
  0.2N<R≤0.4N:2分
  0.4N<R≤0.6N:1.5分
  0.6N<R≤0.8N:1分
  R>0.8N:0分

  统信系统

  结案率(金额)=本年已决赔款÷(本年已决赔款+本年末未决赔款)×100%

  2.5

  按该指标值由高到低对各公司进行排序,R为公司排名,N为公司总家数,则该公司得分为:
  R≤0.2N:2.5分
  0.2N<R≤0.4N:2分
  0.4N<R≤0.6N:1.5分
  0.6N<R≤0.8N:1分
  R>0.8N:0分

  统信系统

  投诉率

  (评估期保监局收到的某保险公司有效投诉件数÷保监局收到的辖区内所有产险公司总有效投诉件数)÷(公司本年保费收入÷辖区内产险公司本年保费收入合计)

  10

  大于2:0分
  大于1.5且不高于2:4分
  大于1且不高于1.5:6分
  大于0.8且不高于1:8分
  不高于0.8:10分

  保监局

  综合成本率

  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其中,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已赚保费×100%,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摊回分保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分保费用+保险业务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已赚保费×100%。

  15

  大于100%且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10个以上百分点:0分
  大于100%且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5至10个百分点:5分
  大于100%且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0至5个百分点:8分
  大于100%且不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10分
  小于100%且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12分
  小于100%且不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15分

  统信系统

  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综合赔付率

  (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已赚保费×100%

  10

  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10个以上百分点:0分
  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0至10个百分点:5分
  低于于辖区内行业水平0至5个百分点:8分
  低于辖区内行业水平5个以上百分点:10分

  统信系统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数

  5

  小于或等于0:0分
  大于0:5分

  统信系统

  合规风险指标

  合规情况

  按评估期保险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情况,将合规情况划分为四类:
  (1)严重违规:保险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20万元及以上罚款等处罚;
  (2)较严重违规:保险公司受到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或受到责令予以撤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退回所收保费、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等处罚或者监管措施;
  (3)轻度违规:保险公司受到10万元以下罚款(不含10万元),或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处罚或监管措施;
  (4)未发现违规情形。
  如果评估期保险公司受到多项处罚,以最重的违规情形作为该公司合规情况类别。上述处罚为辖区内某保险公司所有机构和从业人员受到的处罚,其中罚款金额为评估期累计数。

  30

  严重违规:0分
  较严重违规:10分
  轻度违规:20分
  未发现违规情形:30分

  保监局

  内控风险指标

  内部控制情况

  参照《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评价办法(试行)》(产险部函[2008] 16号)中“内部控制”部分的评分规则进行评价计分,得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评价总得分(满分100分),各保监局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内部控制评分规则。

  20

  内部控制评价总得分×0.2

  保监局

  注:(1)由于新开业、未开展相关业务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计算的指标,其得分为满分;
  (2)评分规则中,“辖区内行业水平”是指该地区财产保险公司某项指标的总体水平。


  

  

  

  

  

  

  附件2: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年度分类监管监测指标——寿险公司

  指标

  指标定义

  分数

  评分规则

  数据来源

  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退保率

  退保金÷(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10

  大于8%:0分
  大于6%且不高于8%:4分
  大于5%且不高于6%:6分
  大于4%且不高于5%:8分
  小于4%:10分

  统信系统

  保费继续率

  13个月保费继续率=评估期前一年度生效的长期险期缴新单生效后第13个月的实收保费÷评估期前一年度生效的长期险期缴新单保费,包括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

  2.5

  大于90%:2.5分
  大于80且不高于90%:2分
  大于70%且不高于80%:1分
  不高于70%:0分

  公司报送

  25个月保费继续率=评估期前两个年度生效的长期险期缴新单生效后第25个月的实收保费÷评估期前两个年度生效的长期险期缴新单保费,包括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

  2.5

  大于85%:2.5分
  大于75%且不高于85%:2分
  大于60%且不高于75%:1分
  不高于60%:0分

  公司报送

  营销员13个月留存率

  评估期前一年度的营销员在入司后第13个月仍然留存的人数÷评估期前一年度入司的营销员人数×100%

  5

  低于辖区内行业水平20个以上百分点:0分
  低于辖区内行业水平10至20个百分点:2分
  低于辖区内行业水平0至10个百分点:3分
  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0至10个百分点:4分
  高于辖区内行业水平10个以上百分点:5分

  公司报送

  投诉率

  (评估期保监局收到的某保险公司有效投诉件数÷保监局收到的辖区内所有人身险公司总有效投诉件数)÷(公司本年保费收入÷辖区内人身险公司本年保费收入合计)

  10

  大于2:0分
  大于1.5且不高于2:4分
  大于1且不高于1.5:6分
  大于0.8且不高于1:8分
  不高于0.8:10分

  保监局

  佣金及手续费率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保费收入×100%

  5

  按该指标值由低到高对各公司进行排序,R为公司排名,N为公司总家数,则该公司得分为:
  R≤0.2N:5分
  0.2N<R≤0.4N:4分
  0.4N<R≤0.6N:3分
  0.6N<R≤0.8N:2分
  R>0.8N:0分
  保监局可结合公司业务结构,对此指标得分进行调整。

  统信系统

  业务经营风险指标

  业务及管理费用率

  业务及管理费÷保费收入×100%

  5

  按该指标值由低到高对各公司进行排序,R为公司排名,N为公司总家数,则该公司得分为:
  R≤0.2N:5分
  0.2N<R≤0.4N:4分
  0.4N<R≤0.6N:3分
  0.6N<R≤0.8N:2分
  R>0.8N:0分

  统信系统

  合规风险指标

  合规情况

  按评估期保险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情况,将合规情况划分为四类:
  (1)严重违规:保险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20万元及以上罚款等处罚;
  (2)较严重违规:保险公司受到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或受到责令予以撤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退回所收保费、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等处罚或者监管措施;
  (3)轻度违规:保险公司受到10万元以下罚款(不含10万元),或受到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处罚或监管措施;
  (4)未发现违规情形。
  如果评估期保险公司受到多项处罚,以最重的违规情形作为该公司合规情况类别。上述处罚为辖区内某保险公司所有机构和从业人员受到的处罚,其中罚款金额为评估期累计数。

  30

  严重违规:0分
  较严重违规:10分
  轻度违规:20分
  未发现违规情形:30分

  保监局

  内控风险指标

  内部控制情况

  按照《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保监发[2006]6号)中关于“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评价的评分规则,计算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评价总得分(满分100分),同样适用于成立不足3年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30

  内部控制评价总得分×0.3

  保监局

  注:(1)由于新开业、未开展相关业务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计算的指标,其得分为满分;
  (2)评分规则中,“辖区内行业水平”是指该地区人身保险公司某项指标的总体水平;
  (3)中国人寿以国寿股份口径计算各项指标,不考虑国寿存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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