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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提供)

  

  厦保监发〔2010〕62号

  各处室:

  现将《厦门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厦门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保监局行政处罚决策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保险监管效能,完善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厦门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以下简称“处罚委”)是厦门保监局履行行政处罚审议职能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 处罚委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审议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审议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审议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议的。

  第二章 处罚委的组成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处罚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厦门保监局局长担任主任,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各处室负责人担任委员。

  第五条 处罚委审议的案件包括:

  (一)调查终结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二)经当事人陈述申辩后的核查处理案件;

  (三)经听证程序后的核查处理案件;

  (四)需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

  (五)其它有必要进行审议的案件。

  第六条 处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案件调查处室的《案件调查报告》所列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决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或采取其它监管措施;

  (二)审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决议维持或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

  (三)审议《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决议维持或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

  (四)审议保险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决议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五)审议其他需要提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处罚委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罚委办公室”),设在法制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制作《案件审理报告》;

  (二)提请召开处罚委会议,负责会议记录;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组织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处罚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审议的事项享有知情权和质询权;

  (二)对审议的事项享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对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四)对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改进处罚委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 处罚委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合规独立审议;

  (二)严守保密纪律;

  (三)严守廉政规定;

  (四)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处罚委工作程序

  第十条 处罚委以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形式履行厦门保监局行政处罚审议职责。

  第十一条 处罚委会议根据委员会办公室提议,经主任同意后不定期召开。

  处罚委会议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紧急情况下经处罚委主任决定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可以召开会议。处罚委委员原则上应当本人出席会议,经处罚委主任同意,可以委托所在处室其他人员代为出席。

  案件调查人员、审核人员和听证主持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处罚委会议由处罚委主任主持。会议按以下程序对提交审议的案件进行逐案审议:

  (一) 案件调查处室介绍案件情况,包括现场检查或案件调查过程、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案件定性和处理的初步建议与相关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 案件审核处室介绍案件法律审核情况,包括审核过程,对调查程序、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的审核意见,并提出违法行为定性、采取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措施的具体意见及相关依据(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由听证主持人介绍相关情况);

  (三) 委员就案件相关情况向案件调查处室、审核处室、听证主持人提问;

  (四) 委员、副主任、主任依次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

  (五) 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 处罚委会议决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形成会议记录,交由处罚委主任签批,并归档。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提出申辩陈述或听证的,处罚委办公室负责听取申辩陈述理由或组织听证会进行听证。

  当事人申辩陈述或听证结束后,处罚委办公室提交案件补充说明或听证报告报处罚委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 处罚委主任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审议的事项,可再次召集处罚委会议重新审议。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经处罚委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可代行主任职权。

  第五章 附则

  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厦门保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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