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保监发〔2010〕83号
厦门市各保险公司、厦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厦门市银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一系列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文件精神,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合作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分别向厦门银监局和厦门保监局报告。
(一)对于银行网点现有合作保险公司已超过3家的,商业银行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厦门银监局报告。对于2011年起上述网点合作保险公司变动情况及新增超过3家合作保险公司的银行网点,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厦门银监局报告。报告内容需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网点名称、与该网点合作保险公司名单、合作起始时间、审慎经营分析。报告材料可与每季度末的代理保险业务报告一并报送。
(二)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现有合作银行网点情况向厦门保监局报告。对于2011年起新增或减少的合作银行网点,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底、7月底前向厦门保监局报告。报告内容需包括但不限于:新增或减少的银行网点名称、合作起始时间。报告材料以电子表格形式通过厦门保险行业信息处理系统向厦门保监局报送。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商业银行合作需要,为商业银行提供业务培训、业务咨询、单证交换等服务。
三、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共同做好保险代理销售人员的上岗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且每年接受法律知识、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商业银行可通过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报名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报名联系人:朱燕珠,联系电话:2965382)。
四、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要求,重新调整投保提示书内容,增加“客户向商业银行咨询及投诉渠道”等内容。商业银行不再单独设计投保提示书,统一向客户出示保险公司调整后的投保提示书。
五、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对于客户投诉应做到首问负责,不得互相推诿。
(一)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在协议中明确处理信访投诉时各自的职责。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受理客户投诉时,应分别由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负责登记,对于需要转办处理的,应书面转送对方处理,并及时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反馈时限原则上限定在各机构信访投诉制度规定的处理时限内。
(二)对于信访投诉件中查实的违规行为,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分别对本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相互通报处理结果,同时分别向厦门银监局和厦门保监局报告。
(三)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共同建立重大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如出现对于银保业务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重大事件,应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并及时分别向厦门银监局、厦门保监局报告。
六、厦门银监局和厦门保监局将加大协同监管力度,继续重点整治销售误导及违规支付和收受手续费行为,必要时联合实施对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同时,建立银保业务监管信息通报制度,相互通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机构和责任人所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内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厦门保监局、厦门银监局联系。
保监局联系人:罗洁,联系电话:8122301
银监局联系人:颜迟,联系电话:5892860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