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监发[2007]69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规范保险业许可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出台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今年九月一日起正式施行。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针对该《办法》中未予细化的原则性内容,结合青岛地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我局采用互联网方式公布行政许可相关结果。在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局将对网站“行政许可”栏下的内容进行更新。各相关单位登陆网站查询到行政许可结果后,可直接到我局办公室签字领取纸质文件和保险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如属行政审批事项,各相关单位应在领取批复文件的同时,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证。如不属行政审批事项,各相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办公室以“报告”形式报送相关文件,同时附原保险许可证。我局接到文件后,如无异议,将在一个月内注销旧证,换发新证。
三、保险许可证遗失的,遗失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青岛日报》、《青岛财经日报》等我市主要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原件)向我局重新申领。
四、各相关单位收到保险许可证或者因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应当自收到或者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青岛日报》、《青岛财经日报》等我市主要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将报纸原件送我局办公室备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五、各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保险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加强保险许可证的信息统计,完善机构管理档案。
二OO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