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应对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确保保险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本应急预案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保险监管机构认为应当启动应急处理机制的重大事件。
三、本应急预案未尽事宜悉遵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之规定。
第二章 范围、标准与报告内容
四、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重大突发事件,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应当纳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范围:
1、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造成承保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500万元以上的;
2、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
3、保险公司现金流支付出现危机;
4、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丢失;
5、10名以上的投保人或者保险工作人员、保险营销员集体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10人但影响恶劣的;
6、10名以上的投保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
7、保险公司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
8、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9、其他严重危机保险业,或者与保险业相关的、对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高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报告内容
1、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间、性质和波及范围;
2、对保险公司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
3、已经或者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4、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 指挥机构与工作部门
六、青岛保监局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工作,组长:王甲军局长,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处理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成员:
七、辖内各级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要相应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制定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各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应将本单位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青岛保监局,建立健全我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网络。
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高警醒力,提早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排查工作,对容易出现纠纷的险种和发生上访事件的地区密切关注,千方百计将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密切关注全市保险业发展动态,加强重大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随时将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动向向青岛保险业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保监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要加强联系和协调,确保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畅通,应急预案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必要时可协调有关各方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九、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信访投诉工作动态,加强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进行分析,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章 处理
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2、公开透明原则。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做到 “六公开”,即:公开受理人的姓名,公开受理部门,公开办理程序,公开办理原则,公开办理期限,公开办理结果;
3、文明高效原则。采取积极稳妥的态度,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各种重大突发事件。不消极拖延,更不得推卸责任,要迅速、及时的从根本上拿出解决重大突发事件的办法,提高处理和解决重大突发事件的效率,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和威信;
4、及时报告原则。根据中国保监会和本处理预案的要求,各有关方面要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对隐瞒不报或缓报而造成重大失误的相关责任人给与严厉处分。
十一、青岛保监局为处置第一责任人的重大突发事件属于保险业一级重大突发事件。指的是到政府机构集体上访、集体退保或重大、紧急信访件。属于青岛保监局处置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关人员必须及时赶赴第一现场,靠前指挥,负责具体办理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应按照青岛保监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积极地配合、协助做好相应的劝导、说服、安抚和矛盾化解工作。
十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为处置第一责任人的重大突发事件属于保险业二级重大突发事件。因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企业行为或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相应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为处置该事件的第一责任人。有关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第一现场,亲临指挥,亲自负责处置,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主动沟通,做好劝导和安抚工作。
十三、对突发事件所在公司或地区,有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当地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了解情况,并具体指导基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十四、因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企业行为或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青岛保监局要履行指导和协调职能。一是负责指导相应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确定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宏观政策取向和处置原则;二是帮助相应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就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同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有关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的协调工作。
十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辖内相关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必须及时逐级上报。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县(市)、区级支公司应在2小时内,向分公司报告;分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青岛保监局报告。若发生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分公司以下机构可直接向青岛保监局报告,其他保险机构若发生相关重大突发事件直接向青岛保监局报告。青岛保监局在接报后2小时内报中国保监会。
十六、辖内各级保险公司或保险机构报告重大突发事件,应以书面形式寄送或传真至青岛保监局。对情况特别紧急重大的或遇特殊情况时间来不及的,第一报告可先采用电话报告,简明扼要地报告有关情况,随后在条件允许时立即以书面形式补报,报送材料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青岛保监局和各有关保险公司或保险机构应及时主动介入,最大限度贴近群众,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损失增加,力争在第一时间内控制事件发展,尽快将问题转入正常解决渠道。
十八、当重大突发事件矛盾有可能激化或对防范和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有更有效的办法时,青岛保监局和相关保险公司或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防范和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或事故进一步扩大。
十九、重大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保险公司或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信访工作办法》有关要求处置,服从青岛保监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领导,需要向青岛保监局请示的事项应及时请示,应当报告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切实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章 其他
二十、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青岛保监局、相关保险公司或保险机构要认真总结,对事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工作中的不足,汲取教训,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领导机关。
二十一、对重大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态度消极,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放任事态扩大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
二十二、本预案解释权归青岛保监局。
二十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