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8年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提供)
青岛保监发[2008]5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制度,提高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我局制定了《2008年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并将实施该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认真学习,抓好落实,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二、青岛保监局将对没有做到《实施细则》要求的保险机构实行问责制,情况严重的实行其他监管措施。
三、青岛保监局将在2009年1月按照《实施细则》的考评标准对保险机构统计工作考核结果进行行业通报。
四、各公司应在2008年1月18日前,向青岛保监局报送对《实施细则》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报送《保险公司保险统计人员联系表》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五、各公司应在2008年1月18日前,按照新的年度分析报告内容要求报送公司2007年年度分析报告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六、各公司应在2008年2月15日前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报送2008年一月经营分析报告。在该分析报告中需增加如下内容:(一)本公司2008年业务政策调整情况;(二)重点拓展的业务及激励措施;(三)业绩考核指标及其变化情况。财产保险公司还须增加准备金提取方法及变化情况。
附件:
1、2008年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保险公司保险统计人员联系表
3、2008年青岛市保险公司统计信息报送计划
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