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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存营业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提供)

  

青岛保监发[2008]63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我局出台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存营业保证金。为方便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存营业保证金,我局指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东海中路支行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保证金的定点缴存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对象

  经我局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均需缴存营业保证金。

  二、缴存金额

  营业保证金的缴存,以许可证为单位,每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2万元,以银行存款的形式缴存至我局指定银行。

  金融、邮政、保险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由市级机构为其下属具有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统一办理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手续,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追加保证金2万元,当一家机构的营业保证金累计达到100万元时,可以不再追加。

  三、定点缴存

  青岛保监局指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东海中路支行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保证金的定点缴存机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东海中路支行的联系方式:

  地址:青岛市东海中路8号甲(靠近市立医院东部分院)

  电话:85069558

  联系人:小姐  小姐

  四、缴存方式

  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将营业保证金以存款形式缴存到我局指定银行,与该银行签订一式三份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保证金存款协议》(见附件),其中一份存款协议送我局备案。

  2、开设营业保证金存款专户需携带: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经办人身份证、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正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及需要预留的其他印鉴。

  五、缴存时限

  1、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且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2008年7月31日前将营业保证金缴存至我局指定的银行,并将存款协议送至我局中介处备案。

  2、新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在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前缴存营业保证金,并在领取许可证时提交营业保证金存款协议和业务监管费缴纳凭证。

  六、监督检查

  我局将对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保证金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对迟缴或不缴营业保证金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将视其性质和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罚款、不予换发许可证、限制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等监管措施。

  各保险公司应将本通知传达至各自代为申报资格或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并积极催缴。保险机构不得代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者帮助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弄虚作假。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保证金存款协议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保证金存款协议

   

  甲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负责人:电话:

  地址:

   

  乙方(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岛东海中路支行

  负责人:张虹电话: 85069558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8号

   

  甲方在乙方开设保证金专户(账号:),并已缴存营业保证金元(大写: )。甲方承诺如下:

  一、该款项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书面批准,甲方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支取时乙方要审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的批复件,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乙方可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的要求,向其提供甲方在乙方保证金账户的情况及相关对账单据。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青岛保监局备案一份。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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