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监发[2008]1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了提高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保险业整体形象,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对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青岛市保险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自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继续教育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是我国保险业一项长期性的战略任务,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而继续教育制度是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保证。
目前中国保监会新开发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已经在青岛地区上线运行,并将在2008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新系统将资格证的有效期严格限定为三年,到期换发必须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培训,已经到期的资格证持有人如果未按规定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培训,其资格证到期将不予换发。为了贯彻落实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并做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我们设置了半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为资格证已过期的人员集中办理换证手续,但换证前需要接受过继续教育培训。
因此,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正确认识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贯彻继续教育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定专人负责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积极落实继续教育工作的各项要求,将开展继续教育重要性以及参加培训的各项要求传达到本机构从业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保证继续教育的时效和质量。
二、认真贯彻落实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切实有效地做好我市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我们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继续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及一系列继续教育培训制度(详见附件),确定了由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等各类主体共同构建起互为补充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体系,按照便于操作、重在实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具体做法是:由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和青岛市保险学会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法定培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监管部门的管控下自主开展保险业务方面的培训。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加强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由于继续教育培训是一项关系到保险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因此,我们将
本通知所附文件均为试行办法,内容较多,请自行从我局网站下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尽快向我局反馈。
三、落实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的具体措施
第一,为保证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了由分管局长牵头的“青岛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保险中介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由公司领导牵头的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小组或成立专门的培训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应当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将相关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于
第三,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我局继续教育培训相关制度和要求,认真做好本系统或本单位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宣传与管理工作,对需要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统计,制订切合实际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确保继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请于
第四,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根据我局《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我局申报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使自有培训与继续教育培训相衔接。第一次申请认证时应当提交公司关于培训管理部门、培训管理制度、培训场所、培训讲义等相关材料。
第五,经认证的培训老师讲授的经认证的保险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课程可以直接转换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需要每次重新认证,但需要每月提交电子版的培训情况报告和培训记录清单。
第六,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展的培训,可以按照《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转换为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七,我局将建立培训师资储备库,对培训师资的培训情况实施动态管理与考核,不合格的培训老师将被取消培训资格。
第八,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行为规范等带有普及性和客观性的社会化培训课程作为法定培训课程,由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负责组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所属业务人员和有业务合作关系的相关业务人员参加法定培训。
第九,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和青岛市保险学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行为规范、风险和保险理论知识、保险知识与技能等全方位培训服务。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报名、组织工作,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保险业务培训和法定培训。我局将适时对各机构参加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按时、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报名、参加培训的机构,将采取必要的监管手段。
第十一,由于中国保监会可能对培训证书进行调整,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在过渡期内不强制使用中国保监会监制的《培训证书》,由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自行设计培训证明文件。我局将组织专人向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培训信息,以备资格证到期换证审查。
四、关于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补充说明
1、自
2、对于同时持有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即在岗的保险营销员),系统设定为每年自动对展业证进行年审,审核每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是否合格。展业证年审按照月份计算,例如2007年3月登记注册的营销员,系统将于2008年3月对该营销员2007年3月至2008年3月期间的继续教育学时进行年审。凡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审核不合格的人员,即为展业证年审不合格的,展业证自动失效。
3、对于仅持有资格证书,未从业的人员,将在资格证书三年到期时,对其前三年的继续教育学时进行审核,只要平均每年学时达到法规要求即可。例如2007年8月获得资格证书的,系统将于2010年8月对其前三年的继续教育学时进行审核。
4、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培训记录的审核工作。在换发资格证书前,必须严格审查证书持有人是否接受过必要的继续教育培训,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不予换发资格证书。
我局设置了继续教育培训管理专用邮箱用于接收继续教育培训方面的电子文件,各机构向我局报送关于开展继续教育的请示(如申请培训师资和培训课程认证)请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关于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的报告或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发送至电子邮箱circqingdao@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
2、青岛市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4、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和课程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