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监发[2006]10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旅游经营单位,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
一、充分认识开展旅游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青岛是著名的旅游城市,旅游业已逐渐发展成为加快开放、扩大内需、促进产业升级、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实现经济繁荣的支柱产业。伴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与其相关的风险事故发生率明显上升,旅游活动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隐患也日益突出,这在客观上对旅游保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为旅游保险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旅游保险是旅游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旅游业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经济补偿、辅助社会管理、保障广大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因此,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旅游保险工作,要充分认识旅游保险在建设“平安青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动旅游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开展旅游保险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世界知名旅游特色城市的发展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健全旅游保险机制,积极推进“旅保合作”,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增强旅游行业抵御风险能力,保障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逐步建立适合青岛市旅游业发展的旅游保险制度,做到组织领导到位,保险产品丰富,理赔服务规范,市场竞争有序,保险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投保率明显提升,初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旅游保险发展机制。具体目标:2006年底保证旅行社责任险100%的投保率;2007年末统一全市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保持旅游意外险投保人数年均5%以上的增长速度,扩大旅游保险的覆盖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改进现有旅行社责任险产品,形成行业条款;制定旅游保险的服务标准,建立服务规范到位、旅保合作融洽、适应青岛旅游市场发展的旅游保险保障体系。
三、加强旅游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组织。青岛保监局和青岛市旅游局组成旅游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和指导青岛市旅游保险工作的开展。主要工作职责:加强旅游保险问题的调研,制订旅游保险的发展规划;加强旅游保险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创新工作机制,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发展政策,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管理旅游保险的业务发展和市场秩序。
(二)建立青岛市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旅行社责任险的理赔纠纷主要产生于对旅行社责任的界定,要组织建立以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和青岛市旅游协会为依托,由旅游、保险和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化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构,逐步形成当事方协商、纠纷调解机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层次的多元化旅游保险纠纷处理机制,快捷有效地处理旅游保险中发生的各种纠纷。
(三)发挥协会的沟通协调作用。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和青岛市旅游协会要加强工作联系,整合行业资源,沟通行业信息,规范会员单位的经营行为,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促进旅游与保险的深层次合作,制定符合青岛市实际情况的旅游保险条款。
四、建立“旅保合作”的良性互动机制
(一)科学厘定费率,丰富产品供给。目前的旅游保险产品品种少、责任范围窄,难以覆盖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风险,无法满足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因此,保险公司要加强产品创新,提高费率厘定的科学性,设计开发多样性产品,满足旅游行业的多元化需求,不断深化现有产品之间的互补性,形成系统的旅游保险产品链。
1、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界定要简单明晰,不产生歧义;在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开发针对不同风险的附加险种;调整细化旅行社责任险在理赔时效、救援服务、代位求偿等方面的内容,充分发挥责任险转嫁风险的作用。
2、试点建立与旅行社管理水平相匹配的费率体系,实行费率浮动机制,根据旅行社的风险管理水平适用不同档次的费率;通过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促进旅行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有效化解旅行社经营风险。
3、丰富旅游意外险产品,创新销售渠道,提高意外险的覆盖面,使游客得到更全面的保障。鼓励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宣传,在风险提示过程中,向游客解释清楚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的区别,引导游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根据旅游城市特色,深入研究海滨城市相关旅游项目和新兴工业旅游项目的风险特点,积极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要有针对性地开发系列化的责任保险产品,供各旅游经营单位选择投保,为旅游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二)提升理赔质量,树立诚信形象。服务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旅游保险保障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也是旅游保险发展的关键。各保险公司必须加强管理、提升服务,把客户需要作为服务的最高宗旨,以赢得更多市场机会。
1、要做好市场的风险预测和控制工作,将传统的事后理赔转变为提前介入和及时救援,将赔偿损失转变为防灾防损。
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协助进行现场救助,按合同或承诺履行抢救费用的垫付义务,要将保险紧急救援服务逐步发展成为旅游保险服务的重要内容。
3、保险公司要理顺旅游保险理赔程序,简化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理赔服务;要切实履行理赔服务承诺,提高理赔专业化水平,提升旅游保险的理赔质量。
4、保险公司要积极为旅游经营单位和游客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和保险咨询工作,根据旅游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和保险情况,提出风险管理建议,以协助旅游经营单位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三)提高管理水平,化解旅游风险。旅游保险在旅游业发展中担负着为游客和旅游经营单位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重要职能,为旅游经营单位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各旅游经营单位要转变经营观念,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要善于利用保险经济杠杆,转嫁经营风险,化解安全隐患,处理旅游安全事务。
1、各旅行社要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及时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2、其它旅游经营单位如宾馆、饭店、景点、车船、索道和游乐场所等,要根据自身的风险特点,积极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3、旅游经营单位要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出游的保险意识和对旅游保险的认同度,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变为现实的投保行为。
4、旅行社负有风险提示义务,可以采取风险提示单、保险合同附加条款等方式,将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提前告知游客,要积极为游客介绍、推荐、办理旅游意外险。
五、强化旅游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青岛保监局将加强对保险公司开展旅游保险的监管,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误导、虚假宣传行为;要重点治理理赔过程中的拖赔、惜赔、滥赔等不诚信行为;查办各类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价格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规范旅游经营单位代理销售旅游保险产品的代理行为;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直接责任人和上级责任人的追究力度。
(二)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和检查。市旅游局将加强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投保的旅行社责成整改,逾期不改的不予通过业务年检;建立旅行社责任险理赔确认制度,经青岛市旅游局登记备案,保险公司方可赔付;将旅行社投保情况作为评定等级的条件之一,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对旅行社不投保、未按责任范围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等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合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青岛保监局和青岛市旅游局将加强监管合作,共同采取措施,打击旅游保险市场的不法行为。要严厉打击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勾结坑害游客的行为,重点治理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维护旅游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旅游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订推动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加强沟通联系,共同维护旅游保险的市场环境,实现青岛市旅游保险业务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