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监发[2006]29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为及时反映青岛保监局辖区内保险业的突发事项和重大事项,确保紧急重大事项能够得到有效及时的处理,保障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青岛保监局制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及时反映青岛保监局辖区内保险业的突发事项和重大事项,确保紧急重大事项得到有效及时的处理,避免出现误报、漏报等情况,保障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维护辖区内保险业稳定,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青岛保监局辖区内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二、报告内容
(一)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
1、发生洪水、台风、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严重事故,造成承保财产损失500万元(含)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200万元(含)以上的;
2、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
3、10名(含)以上的投保人或者保险工作人员、保险营销员集体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10人但影响恶劣的;
4、10名(含)以上的投保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
5、保险公司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
6、其他严重危及保险业,或者与保险业相关的、对社会影响大、危害程度高的重大突发事件。
(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性重大事项
1、保险机构总公司领导、国家级保险社团组织领导来青视察工作;
2、重大承保、分保事项;
3、保险公司现金流支付出现危机;
4、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丢失;
5、遗失重要的空白凭证,可能造成重大经营风险的;
6、重大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政策措施的修改、颁布实施情况;
7、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的情况、监管意见及建议、处罚决定及结果;
8、重大经营信息,如国际评级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承诺、与其他机构签订的重要业务合同、协议等;
9、保险公司领导、员工发生经济案件,构成贪污、挪用、贿赂、侵占、骗取保险金等犯罪;
10、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11、标的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涉诉事项;
12、公司内部发生的由被保险人实施的保险诈骗案件;
13、保监会(局)要求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报告方法
发生上述(一)中的保险业重大突发事项,各保险机构要在12小时以内上报上级机构、青岛保监局和当地政府。青岛保监局在核实情况后成立指挥中心,积极会同当地政府协调处置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及时向保监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
发生上述(二)中的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性重大事项,各保险机构要在事项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青岛保监局。由青岛保监局相关处室对收到的报告材料进行归类、分析。
四、报告形式和内容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各报告对象一般以《重大突发事项专报件》(见附件)形式加密电传,情况十分紧急的,也可以先打电话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报告形式为《重大事项报告书》(见附件)。
报告内容应该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性质、对事件原因和后果的初步判断、已经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和电话。
对于涉密事项,各报告对象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