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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旅行社责任险保险期限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提供)

  

青岛保监发[2006]11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近日,青岛保监局与青岛市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动旅游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岛保监发[2006]102号),对旅游保险的深入开展进行了整体部署,确定了旅游保险的工作目标。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规范旅行社责任险的业务经营,便于旅游局对旅行社投保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现对旅行社责任险保险期限有关问题规范如下:

  一、根据文件要求,旅行社责任险从2007年起统一按照公历年度保险起期为1月1日12月31日

  对当年度新成立的旅行社,成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短期险承保,次年再按公历1年期承保。

  对到期续保业务,到期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短期险承保,次年再按公历1年期承保。

  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公司,青岛市旅游局将不认可其签发的保单,在旅行社年检时不予通过;同时,将取消该保险公司被指定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资格。

  三、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务必将本通知下发到各分支机构;同时做好对各旅行社的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对旅行社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确保我市旅游保险工作的稳步推进。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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