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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保监局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提供)

  

青岛保监发[2006]25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保险政务信息工作是反映和交流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提升保险行业决策能力和经营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内信息交流,提高信息质量,实现信息宣传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我局制订了《青岛保监局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信息工作的认识,把政务信息作为汇报情况、展示成绩、反映问题的有效渠道,积极主动地开展信息收集、编写和报送工作。

  二、各单位要扩大信息报送范围,提高采写质量。不仅要通过信息反映发展动态、典型经验和经营特点,还要反映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意见及建议,不宜将信息内容局限在活动、会议、领导讲话等方面,不能只报喜不报忧,回避问题和困难。

  三、各单位要加大综合信息的报送力度。目前,我市保险信息集中在动态信息领域,缺少综合信息。各单位要深入跟踪分析市场形势,认真总结提炼工作经验,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报送更多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综合信息。

  四、各单位要建立信息采编制度,动员分支机构、管理部门及时向信息编写部门提供相关素材。同时,要将信息报送、刊发数量作为衡量信息员和信息报送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各单位信息工作责任人和信息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请于3月20日前报保监局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1、青岛保监局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各单位信息员通讯录

  

  二ОО六年三月九日

  附件1:

  

  青岛保监局信息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客观、全面地反映我市保险业发展情况,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保监会办公厅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与保险业发展相关的监管、经营和保险社团组织活动等反映保险业重要情况的政策性、综合性、新闻性、学术性信息。

  第三条 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保监会及市委市政府、青岛保监局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保险总公司发展措施为主线,大力宣传青岛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提高保险企业的依法经营意识和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意识,整合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的力量,构建四位一体的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体系,为保险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做大做强我市保险业。

  第四条 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宣传队伍和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紧紧围绕青岛保险业各时期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目标,全面、准确、及时地进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行业内信息交流,为各级领导统揽全局、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依据。

  

第二章  机构和组织领导

    第五条 信息工作的主体是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以及青岛保监局机关各处室(以下统称各单位)。做好信息工作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把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增强信息工作意识,完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责任,常抓不懈。

  第六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的规定,青岛保监局办公室是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审核和评比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开展信息工作的基本职责: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研究制定信息宣传计划,并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整理、加工、报送本单位信息。

  第八条 各单位应指定1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的信息工作责任人,明确信息报送部门,指定1-2名了解本单位情况并具有一定分析问题能力和文字水平的人员担任信息工作联络员(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综合、分析和上报工作。

  信息工作责任人和信息员工作变动后,应及时补充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局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有关政策方针以及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文字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善于把握大局,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能够及时发现、捕捉、反映各类重要信息。

  第十条 信息员的基本义务和职责是:

  (一)主动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保险业发展战略、本单位工作进展及经营动态;

  (二)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客观地收集、整理、报送信息;

  (三)与保监局办公室经常保持联系,承办有关信息事务。

  第十一条 信息员的基本权利是:

  (一)按有关规定调阅本单位与采编信息有关的资料、上级机关下达的内部文件,列席有关会议与活动,优先了解本单位各项政策及有关方面的工作动态;

  (二)有权对保监局及本单位的信息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参加信息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保监局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信息工作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提高信息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三章  信息采集及宣传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青岛保险业发展实际和本单位中心工作,进行信息采集。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有关青岛保险业或本单位经营发展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三)国家、省市以及保监会领导视察各单位的情况;

  (四)各单位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以及取得的成绩;

  (五)各单位组织或承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大型项目等;

  (六)重要的突发性事件与敏感问题;

  (七)调研报告、考察报告、专题研究报告;

  (八)保险企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或与地方的合作共建情况;

  (九)青岛保险业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十)中国保监会及青岛保监局布置的信息收集或调研任务;

  (十一)其他对领导决策有参考作用的信息内容。

  对于动态类简讯,包括本单位落实上级机关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情况、本单位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情况,字数在100至200字为宜,一般不超过500字。

  对于综述类信息,如某一方面工作的综合、提炼,反映本单位工作的实际以及其他经验交流材料,以1000至2000字为宜。

  对于调研报告,包括反映市场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立足本职工作对有关问题的思考和探讨等,一般不超过5000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采集到的信息认真进行筛选、分类、加工、处理;编辑信息要做到事实确凿、主题鲜明、格式规范、言简意赅、文字通顺、专业术语准确。

  信息采编的内容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性:信息内容、观点、概念、时间、数据等必须真实可靠,事实正确客观,既不能夸大渲染,也不能随意缩小;

  (二)时效性:各类信息的采编要及时,避免迟报、漏报、误报;

  (三)全面性:反映的情况、问题、措施、经验应当结合工作实际,要有新意,注意从多侧面、多角度采集信息,做到点面结合、喜忧结合;

  (四)适用性: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的中心与特点,抓住一段时期内的工作热点、重点,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切忌内容空泛、记日常工作流水帐;

  (五)简约性:信息要开门见山,结构紧凑,文字简洁、精炼;

  (六)有深度:调研报告等综合信息要透过表面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重大问题要跟踪调研,开展专题调研。

  第十五条 信息员对信息采编要在内容筛选、文字加工、编辑报送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工作质量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应一事一报,主要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快捷方式及时报送;机密事项的报送,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防失泄密。重大紧急事项,可先采取电话口头报送的形式,然后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国家、省市和保监会领导到各单位视察工作情况,要在视察后2日内报送;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送有关情况,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三)工作动态、工作经验、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等综合性情况要经常报送;

  (四)保险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的情况、问题、经验和政策建议等综合性信息,应及时报送;

  (五)各单位一段时期内的重点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进展或结果、对上级政策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

  第十八条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社团组织要将信息同时发至保监局邮箱circqd@126.com和保险行业协会邮箱qdia@public.qd.sd.cn。必要时各单位可以同时用传真形式报送。

  第十九条 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报送保监局的内部信息,不得替代应向保监局正式行文报送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信息报送前,需经信息报送部门负责人签发,重大信息要送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对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直接报送,但要在事后补办审签手续。

  

第五章  信息统计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季度统计、通报制度。保监局对各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量化考核,每月统计,每季通报结果,年终进行总结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分项计分、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综合评定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信息统计采用积分标准:

  (一)信息的报送

  各单位报送信息应完成三个基本数。(1)简讯类信息,各单位每月基本数为6条,每月统计,完成计4分;(2)对本单位某一方面或某段时间的工作进行深入分析的综述类信息,全年基本数为4篇,按年统计,完成计10分;(3)调研报告,实行年度基数考核法,各单位年度基数为:保监局人身险监管处和统计研究处4篇,财产险监管处4篇,保险中介监管处4篇,办公室和人事教育处4篇,其他单位均为2篇,按年统计,完成计10分。

  完成基本数之外,各单位每加报1条简讯类信息计1分,每加报1篇综述类信息或是调研报告计5分。所报信息、调研报告空洞无物的不计篇数、不计分。基本数未完成的,不计分。

  (二)信息的刊发

  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青岛保险信息》采用信息每条计1分,保监会《值班简报》采用信息每条计2分,《保险工作简报》采用信息每条计5分,采用简讯每条计2分,被《保监会专报信息》或《保险监管参考》采用一次计10分,被《送阅信息》采用一次计15分,采用后被保监会领导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加计10分。被青岛市委市政府相关信息刊物采用一次计5分。瞒报、漏报、误报1条重大信息扣10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0分。

  第二十三条 保监局办公室定期发布《保险信息工作要点》,对近期报送信息工作的重点进行提示。在保监会各相关刊物、市委市政府制作的非普发性刊物上刊发的信息,由保监局办公室定期反馈供稿单位。

  第二十四条 报送的工作简报、调研报告信息失实,带来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每年完成基本数,考核积分在60分以上的为信息工作达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保监局根据积分情况,并结合各单位的信息网络、报送数量及质量等方面情况,对信息工作进行评比,对优秀单位、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报送信息不积极或迟报、漏报重大信息的单位督促其作出改进,并通报批评。对不称职的信息员及时更换。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信息报送责任部门和信息员的期末绩效考核应参考保监局对该单位的信息工作考评结果。

  

第六章  信息保管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报送信息的原件和领导签批、以及刊发信息的刊物原件(或复印件)应妥善保管,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定期装订立卷并移交档案部门。

  第二十九条 要加强信息宣传的保密工作。对有密级的信息要注意保密,妥善保管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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