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监发[2010]4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市五市三区农机主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监会、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符合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拖拉机交强险的拖拉机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牌照。严禁将低速载货汽车以“变型拖拉机”等名义登记为拖拉机。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不得将低速载货汽车纳入拖拉机交强险范围承保。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拒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不得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向不具备合法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支付拖拉机交强险手续费。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及时、稳妥地处理拖拉机交强险工作中的问题,做到既遵守法律规定,又考虑实际情况,不断推动拖拉机交强险工作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营业场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在执行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及费率制度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保监局和市(区)农机主管部门报告。对拒保、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擅自提高费率标准、违规登记注册拖拉机等问题比较突出的,青岛保监局、农机局将组织开展督查,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O一O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