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监发〔2010〕47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近期,为切实落实《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544号)。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险营销员管理,现结合青岛地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对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认识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营销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保险公司名义开展业务,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保险公司仍需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规范营销员展业行为,对于防范公司经营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公司要提高对营销员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切实落实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营销员管理,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升营销队伍素质。
二、建立健全营销人员管理制度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保险营销人员及营销业务管理制度,设立独立的部门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保险营销员的增员、上岗、执业管理、培训、业务考核、业务登记、保费结算、手续费支付、人员流动等方面的内容。各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和计酬制度,减少保险营销人员绩效考核的计酬层级。各公司应当将相关保险营销管理制度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三、贯彻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保险营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当先取得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接受必要的上岗培训后,与某家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或协议,并在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注册,取得所属公司发放的执业证明后方能开展保险营销活动。执业证明包括展业证和执业证,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的由保险公司发放展业证;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的由中介机构发放执业证。每名保险从业人员应当有且仅有一种执业证明。没有《资格证书》以及有《资格证书》但未办理任何执业证明的,不得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营销人员在开展保险营销活动时应当向客户同时出示《资格证书》和所属公司的执业证明。凡不具备持证上岗条件,不按规定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的机构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四、规范从业资格管理
各公司应当切实加强对所属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应当与每一名保险营销人员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为其发放执业证明。各公司不得为同一名保险销售人员同时发放一种以上的执业证明。《资格证书》由证书持有人保管,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保险营销员转换被代理的公司,应与原被代理公司解除代理合同或协议,由原公司出具代理合同解除证明,并在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原执业证明并解除归属关系后,方可到其他公司申领新的执业证明。
五、强化保险营销渠道业务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强化对保险营销渠道的业务管理,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严格区分各渠道业务来源,不得弄虚作假;
2、正式员工经办的业务作为直销业务不得领取手续费或佣金;
3、严禁与无《资格证书》的人员发生业务往来,也不得与只取得《资格证书》但未办理本公司执业证明的人员发生业务往来;
4、不得接受未签署委托协议的任何人的保险业务;
5、不得以见习、实习等形式和名义允许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展业务;
6、保险营销员经办的代理业务,只能向保险营销员本人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不得通过报销费用、奖励等其他方式进行补贴;
7、支付给保险营销员的手续费或佣金,应与详细具体的代理业务清单所对应;
8、向保险营销人员发放手续费或佣金不得采取现金形式,必须通过银行转账;
9、不得对同一笔业务反复计提手续费或佣金;
10、不得将非法或违规的保险营销业务登记挂靠在合法营销员代理业务帐下获取代理收入。
六、加强信息化管理
各公司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化的方式加强对所属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使之能够批量导出营销员信息,使佣金发放记录能够自动与营销员的信息关联匹配。各公司应当强化对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的使用,保险营销员入司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发放展业证;在系统中记录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和继续教育培训记录,报送相关报表,并进行日常维护;保险营销员办结离司手续的,各公司应当及时在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中清理归属关系。
七、加强增员管理
各公司应当加强增员管理,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保险营销人员的招聘,制定规范统一的招聘政策、标准和流程,明确增员的标准、条件、培训方案、计划和业绩考核标准。各公司不得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增员方面的考核;不得仅以增员数量提供物质或者现金奖励;不得夸大误导佣金收入或手续费收入;不得发布宣传保险营销人员佣金或者手续费的广告;不得以购买保险产品,交纳入司费用作为成为保险营销人员的必要条件;禁止现职保险营销人员以任何形式单独对外招聘和面试;禁止招聘保险营销人员过程中的误导行为和不实宣传。
八、规范费用成本管理
各公司应当承担与保险营销相关的管理费用和成本,不得将公司应承担的费用成本转嫁给保险营销人员。各公司应当严格约束和规范向保险营销人员收取押金、乱收费等行为,如以保障保险单证、保险费或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向保险营销人员收取押金的,应当征得保险营销人员的书面同意,并在与保险营销人员签订的委托协议中约定押金金额,明确押金的性质、用途、收取方式、收取目的、退还时间和退还条件,不得因约定以外其他理由扣减押金。公司在收取押金时应当向保险营销人员出具押金收据,加盖公司印章,并在公司财务系统中单独核算与管理。
九、落实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
各公司应当确保每名保险营销人员在上岗前接受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同时组织保险营销人员接受每年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培训,其中包含12小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各公司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将培训情况如实记录在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中。各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局报送继续教育管理情况报告,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培训方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培训讲义、授课人情况、培训负责人等内容。
十、加强诚信管理
各公司要狠抓保险营销队伍的诚信建设,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切实加强对保险营销人员日常从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误导、欺诈消费者等损害行业形象、危及社会稳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各公司要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做好保险营销人员执业信息的登记、维护等工作,建立健全本公司营销人员资质和诚信信息登记和查询制度,将公司对保险营销人员的奖惩记录和投诉处理情况在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开设电话、网络等查询途径和手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对本公司保险营销人员的监督。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营销管理工作,对照上述要求对自身营销管理制度和营销员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自查报告,同时将公司的营销人员清单和保险营销管理制度向我局备案。没有实行营销制的公司,应向我局提交书面说明。自查及整改情况将作为我局采取现场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今后我局将加大对保险营销员管理方面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问题和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同时追究所属公司及其上级机构以及有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