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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

  

青岛保监发[2010]13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健康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市农联社:

  近日,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予以转发,并结合青岛辖区实际,提出要求如下:

  一、正视存在问题,树立持续健康发展的经营理念

  近年来,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较快,已经成为我国寿险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渠道之一,但也暴露出一些影响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问题。如:业务结构不合理、恶性价格竞争、账外支付手续费、销售人员误导行为、提供虚假客户信息资料、违规搭售产品等,不仅有损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各保险机构和银行机构要正视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正确理解《通知》出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树立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期经营理念,及时纠正影响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各类短期行为;继续巩固2009年我市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在结构调整中取得的成效,大力发展体现保障功能的长期效益型险种,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需求。

  二、认真学习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业务管理

  《通知》指出要继续推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重申了关于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业务资格管理、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管理,同时在发展战略、销售创新等方面明确了发展方向,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各保险机构和银行机构要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及时纠正业务发展中的不合规行为,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一是严格资格管理。按《通知》要求,所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网点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目前尚未取得许可证但按上级银行经营资质从事保险代理的银行网点,应当于2010年6月30日以前通过分行集中向青岛保监局申办许可证。青岛保监局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为符合审批条件的银行网点颁发许可证。逾期未办理许可证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的银行网点,不得继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同时,银行兼业代理机构要加强许可证管理,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许可证,不得使用过期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应当悬挂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二是规范费用管理。各保险机构应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总公司统一部署,实现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独立核算;保险机构和银行机构应遵守《青岛市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相关规定,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代理险种及手续费支付标准,严禁签订阴阳协议;保险机构要加强对手续费的支付管理,按照《通知》要求上收代理手续费支付权限,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银行机构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过程中严禁以手续费为标底开展竞标活动,不得额外索要超出合作协议之外的费用及其他利益;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及其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银行及其经办人员赠送物品、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是强化销售管理。各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投保提示、客户回访等工作,各银行机构也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执行投保提示、客户回访等规定,客观、公正、准确的宣传保险产品,不得模糊保险产品与银行产品的界限,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严禁代理银行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客户信息,严防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根据规定对购买投资类寿险客户进行风险测评。

  四是规范培训管理。代理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各保险机构和银行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严格规范培训内容,有关培训资料内容一律由分公司一级机构统一管理;培训资料不得承诺收益回报率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相互诋毁、虚假陈述、欺骗及不正当竞争等内容,培训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及培训费标准。

  各保险机构、银行机构要把《通知》的学习和宣传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来抓,积极营造依法规范发展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行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将《通知》贯彻到每一级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正确把握《通知》的实质和内容,真正认清保险代理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和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问题的态度和决心;要按照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对银行渠道业务进行全面自查,及时纠正业务发展中的不合规行为,确保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

  三、加强沟通协调,确保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

  保险机构和银行机构之间要加强合作与沟通,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妥善解决阻碍业务健康发展的问题,形成相互共赢、协同发展的局面。青岛保监局和青岛银监局将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误导、账外核算、乱列费用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是保险机构应高度重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对委托的银行兼业代理渠道和业务承担起应有的管理责任,包括所属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财务管理、销售行为规范和售后服务等,加强对银行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探索建立防范欺诈误导的长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是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机构应主动配合青岛保监局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兼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加强对代理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规范代理人员的销售行为。

  三是对于保险机构和银行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青岛银监局、青岛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协作与沟通,保监局与银监局年内将制定专项方案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进行联合现场检查,确保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合法、合规经营。

                              二О一О年三月八日
保监发[2010]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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