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监发[2010]1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本《通知》内容及时传达至各分支机构,切实保障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顺利落实。
二、各机构应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摩托车交强险的基础费率,严禁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承保,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非法附加条件,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承保摩托车,要及时向保监局报告。
三、保险行业协会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各保险营业机构的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信息,做好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的公开。
保监局将加大对各公司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的检查监督力度,对不严格执行《通知》要求的,一经发现,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并向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