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监发[2010]26号
各保险公司:
为指导和规范青岛保监局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验收过程中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青岛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青岛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
为指导和规范青岛保监局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验收过程中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内保险公司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应实现本公司各项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经营管理流程的信息化,确保保险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安全性,保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并满足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
中资保险公司在青岛市开设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国保监会委托验收的外资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驻青分支机构。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设立时,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由验收单位参照本指引执行。
根据辖内实际,新开业的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逐一验收,其余分支机构视情况有针对性和有选择性地进行验收。
三、验收标准
(一)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或指定内设部门负责统计和信息化工作,指定包括统计工作机构负责人、统计部门联系人和统计工作经办人的保险统计三级责任人;指定包括信息化工作机构负责人、信息化工作部门联系人和信息化工作经办人的保险信息化三级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应配备专职的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中心支公司应设立统计岗位和信息技术岗位。
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应为正式员工,具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掌握统计和信息化方面的基本知识。统计人员应掌握监管部门对各保险业务和财务指标及统计方法的规定,并能协调公司内部的统计工作,搜集数据,撰写经营分析报告;信息化人员应掌握网络和数据库相关知识,熟悉本公司业务、财务系统和网络拓扑结构。
各公司应明确以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保障各项保险统计和信息化工作职责的落实。
(二)规章制度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建立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若分支机构直接使用总公司的相关制度,应能够适合分支机构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对规章制度掌握情况良好。
(三)网络及机房建设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较为完备的网络体系,应通过专线实现公司系统的网络互联,主干线路应具有冗余备份,原则上主干线路与备份线路应为不同运营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为软、硬件系统采用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具有安全保密和异地备份措施。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其计算机机房可以采用自建或托管的形式,自建机房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经过消防部门的单独验收;服务器托管于电信运营商或专业公司的,应出具托管证明文件和保证设备、数据安全,不向第三方泄漏数据及不得利用所托管的数据谋取利益的承诺书。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仅有路由和线路交换设备的,机房所在楼宇要经过消防部门的综合验收。
(四)信息系统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业务应实现信息化管理,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须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应满足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
(五)人员培训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加强对统计及信息化人员的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专业知识、系统应用、信息安全、规章制度以及《保险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四、开业申请材料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中应包含《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机构、人员及工作职责说明
1、统计工作责任人、统计联系部门、统计联系人及统计工作人员情况,相关岗位职责说明,同时填写《青岛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人员情况表》(附件一)。
2、信息化工作负责人、信息化工作部门、部门负责人及信息技术人员情况,相关岗位职责说明,同时填写《青岛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化人员情况表》(附件二)。
3、填写《统计/信息化工作三级责任人联系表》(附件三/附件四)。
(二)规章制度及信息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
说明统计和信息化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信息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参照执行总公司制定的统计和信息化规章制度的,应说明相关制度在本地的具体适用情况,以及分支机构在制度中需承担的具体职责。
(三)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
1、业务、财务系统的功能、建设方案、数据集中情况、流程等,填写《青岛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财务系统情况表》(附件五)。
2、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说明业务系统(或各分系统)与财务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重点说明交换的频度、技术手段等。
3、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
4、业务系统数据流程。产险公司应提供承保、核保、批改、理赔、收付费等基本流程图及说明;寿险公司应提供承保、核保、保全、理赔、收付费等基本流程图及说明。
(四)总公司数据报送承诺书
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
(五)监管数据报送流程
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监管数据的流程图及说明。包括:
1、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上报分支机构数据的流程图及说明,说明监管数据传递、核对的具体流程。
2、分支机构向青岛保监局上报数据的流程图及说明,包括数据生成、核对、审批上报等。
流程图应重点说明分支机构在数据生成、传递、核对、审批上报等过程中,每个环节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方式,风险点和对应的控制措施,特别是数据进入系统前的控制措施。
(六)信息系统架构情况
网络架构图及软硬件配备情况,以及公司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策略。包括:
1、网络架构图,与总公司连接的网络线路数目,各线路的协议或实现方式、带宽、运营商等,网络路由、交换和安全设备的情况,重点描述网络边界设备及互联网出口的安全设备和技术措施。
2、业务、财务系统相关的服务器硬件、操作系统、所运行的应用或数据库情况。桌面或便携计算机的型号及数量。
3、数据安全保障策略,说明保障数据安全的技术手段,数据损毁后的恢复手段和恢复时间。公司如果有灾备中心,应说明灾备中心、数据中心、分支机构间的地理位置和连接情况。
(七)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
包括机房建设形式、面积、相关设备、安全措施和消防验收等情况。
第(六)、(七)项要求的内容,需同时填写《青岛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网络设备与机房建设情况表》(附件六)。以上需填报的表格中,《统计/信息化工作三级责任人联系表》(附件三/附件四)单独提交,其他表格附在《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后提交。
五、验收工作流程
保监局负责统计与信息化工作的处室应指派1至2人参加保监局组织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小组,对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验收,工作流程为:
(一)材料审核
审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中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报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补齐相关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二)现场验收
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现场验收采取“听、核、问”的方式进行。“听”即听取公司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报告;“核”即核查公司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申请材料中描述的一致,公司各项信息系统是否能满足工作需要;“问”即询问公司从事统计和信息化工作的人员,并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公司说明原因或给出合理解释。具体验收内容为:
1、听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分支机构筹建过程中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汇报。
2、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和信息化规章制度的制定、培训、执行和掌握情况。
3、检查统计责任人、统计联系人和统计工作人员对保险统计法规的掌握情况及其它统计工作的准备情况。
4、现场观看模拟出单演示和模拟账务处理演示。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核心业务、财务系统连通情况,业务、财务系统的应用流程和对接情况,计算机设备配置情况。
5、检查核实保险监管统计数据的报送方式和审核流程,核查保险公司统计指标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6、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网络架构,核查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和网络建设情况,核查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措施。
(三)出具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完成后,验收组针对验收情况出具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意见,作为整体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公司的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未达到开业标准,统计与信息化工作的负责处室应将验收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公司,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的要求;公司应针对验收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和要求逐项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书,相应处室对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