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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提供)

  

青岛保监发[2010]3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非车险业务管理,化解公司经营风险,青岛保监局决定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现将《青岛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请及时向青岛保监局反映。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夏克清、姜鲁宁

  联系电话:85796823、85796813

  电子邮箱:chanxianchu@126.com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青岛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非车险业务管理,有效解决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非车险“见费出单”的定义

  本方案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根据非车险保单(批单)全额保费入账或分期付款首期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批单)并打印正式保单(批单)的业务操作。

  二、“见费出单”实施范围

  (一)险种适用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信息统计系统的非车险险种分类,共分为十二个大类险种。本方案采取“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首批纳入非车险“见费出单”的险种包括:企财险、家财险、工程险、保证险、责任险、船舶险、特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自交保费部分。

  (二)几种除外的具体情形

  1、共保业务中非主承保人暂不执行;

  2、大型商业风险、统括保单项目暂不执行(业务界定标准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3、异地或异地经纪人业务根据保险标的所在地区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4、带有一定政府主导性质或财政支持的行业统保项目暂不执行;

  5、暂保单业务暂不执行;

  6、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暂不执行;

  7、其他需要向保监局事前报告的特殊业务。

  三、“见费出单”的操作流程

  (一)单笔保费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非车险业务

  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分为系统自动确认和系统人工确认两种方式。

  1、系统自动确认的操作流程

  系统自动确认是指投保人通过银行卡刷卡缴费,由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或分期付款首期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和批单的业务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参见《青岛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办法实施方案》(青岛保监发[2008]98号)中的相关要求。

  2、系统人工确认的操作流程

  系统人工收费确认是指投保人选择转账支票、ATM转账、网银转账等支付方式时,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对保费到账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全额保费或分期付款首期保费已经足额转入公司保费收入账户后,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和批单的业务操作。系统人工收费确认的操作要求参见车险“见费出单”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非车险业务完成核保后,由出单人员打印《缴费通知书》(格式附后)交与业务经办人员或投保人,以提醒投保人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保费。待投保人将应交保费款缴纳至公司账户后,由公司指定人员进行系统收费确认,出单人员根据系统指令打印保单,并将保单正本交与业务经办人员或投保人。加费批单核保通过后,参照承保工作流程进行收费及保单打印处理。

  (二)分期缴费业务

  单笔保费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保单可以分期缴费。分期缴费业务必须在保单上列明各期保费缴付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四期,且首期保费不得低于全额保费的25%,最后一期交费不迟于责任期满前三个月。保险公司必须在首期保费入账后,方可打印并交付保单。各期保费发票按实际缴费金额出具。

  (三)单笔保费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缴费业务

  对确有困难在保单起保前一次性缴纳保费的业务,可适当延长缴费期,但应在起保30天内缴清保费,并注意提示客户未缴保费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风险,分公司应有专人跟踪延期缴费业务的保费收取情况。

  (四)预借发票、保单管理

  对于部分企业需要提供保费发票办理内部领款审批手续的,保险公司应制定内部预借发票管理办法,保费入账后再打印保单。暂不实行“见费出单”的部分险种可实行预借保单制度,建立定期回销等相应管理措施,约定结算周期,原则上结算周期不超过30天,异地代理货运险业务可适当放宽。

  四、具体时间安排

  (一)系统改造

  各公司要抓紧进行系统改造和人员培训工作,务必于2010年7月31日前完成系统改造。(系统改造要求参照车险“见费出单”实施方案的要求)

  (二)系统验收

  自2010年8月1日起,各公司可向青岛保监局提出验收申请。提前完成系统改造的公司,可提前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验收申请、系统改造说明、分公司内部管理方案、人工确认责任人名单(姓名、部门、职务、办公电话)、具有非车险出单权的中介机构清单(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险种、分公司业务合作负责人)。

  (三)试运行与全面实施时间

  2010年6月1日起对于首批纳入“见费出单”的非车险险种实行人工控制试运行。2010年9月1日起,实行系统控制“见费出单”。提前验收通过的公司可进入系统控制试运行,试运行期间要认真理顺内部流转环节,并及时向保监局和总公司报告发现的问题。对于9月1日未通过验收的公司,将停止该公司相应险种的业务承保,直至验收通过。

  五、有关要求

  (一)各公司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完善业务流程,抓紧系统改造,制定有效管理制度,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各公司要做好与代理机构、被保险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并重新梳理代理合作协议,修订完善相关内容。

  (三)为配合“见费出单”制度执行,完善非车险承保管理,要求各公司建立团体客户业务非车险集中出单中心,杜绝出具阴阳保单行为,并与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同步运行。

  (四)各公司要加大前期非车险应收保费的清收力度,对暂不执行“见费出单”的险种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控措施,要层层落实责任,避免并有效化解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

  推行非车险“见费出单”,是各产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降低经营风险的有效措施,各公司要切实将制度落到实处。执行过程中,发现保险公司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保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缴费通知书

  尊敬的:

  根据您申请的险种投保(批改)申请,合计应缴保费为:人民币 (大写: ),请于年月日前办理缴款手续,我公司将凭缴费凭证向您出具正式保险合同(批单)。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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