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经贸〔2006〕126号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青岛保监局、驻青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把金融业发展放在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首位”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着力建设区域金融机构集聚中心、商业票据交换中心、外汇业务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和金融人才培训中心,使金融业成为现代服务业中的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到“十一五”末,基本确立金融在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功能运作中的核心作用;基本确立国内外金融机构集聚区的地位;基本形成体系完善、辐射力强的金融市场中心的功能;基本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发展生态环境。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一五”末,全国性商业银行均在我市设立机构,争取设立总部在青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保险公司,累计引进金融机构20家以上(其中法人机构达到10家);金融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达到10%以上;金融机构存贷款规模分别达到5000亿元和4000亿元,保险业保费收入达到120亿元,证券交易总量保持20%的年增长率,银行卡刷卡消费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达到30%。
三、加快推进的工作重点和措施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坚持以做大规模、提升层次、完善功能、优化环境为重点,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大力引进和培育各类金融机构
围绕打造金融机构和功能集聚区,重点引进和培育法人机构、区域管辖机构和知名外资机构,加快发展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确立在省内金融机构种类最多、数量领先的地位。
1、拓宽引进领域,提升金融层次。加大对欧美、日韩、东南亚及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的引进力度,争取就美国花旗银行在我市设立分行取得实质性进展,扩大对我市金融业的影响力;争取促成泰国德富泰银行在我市设立北方区域第一家分行,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争取中路财产保险公司尽快获准设立,并争取引进内外资保险法人机构,尽快改变我市没有保险业法人机构的状况;跟踪日本三菱银行、瑞穗银行、三井住友保险公司等机构批设的动态,争取尽快获准在我市设立机构,通过日资金融机构引进带动日本大企业进入我市。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总部的支持,努力将已具备规模和发展潜力的金融分支机构发展为区域管辖机构。密切关注国家对外资银行管理政策的变化,积极推动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
2、做大做强现有地方金融机构。在市商业银行进入全国一类城市商业银行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成为省内区域性商业银行,并用3-5年时间向全国性商业银行方向发展;抓住国家调整对外资银行管理政策的机遇,争取青岛国际银行发展成为全国性外资银行;在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争取两年内组建我市农村合作银行,逐步向农村商业银行过渡;推进信托公司加快发展,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股本和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成为我市大型项目融资的重要渠道;支持中信万通证券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条件下,扩大与海内外券商、中介机构、基金的合作。
3、加强各类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鼓励支持有能力的投资公司参与金融机构资产重组,实现多元化经营。引导和鼓励大企业参股金融企业或合资组建金融机构。
4、积极发展组建财务公司。对基本具备组建财务公司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搞好服务和政策引导,争取成立1-2家财务公司,通过改变结算流程,增大我市资金流量。
5、加快发展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中介服务组织。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积极争取中外资金融机构在青设立营销总部、票据中心、研发中心;加快国内各类投资、基金、汽车金融、金融租赁公司的引进和设立步伐;大力发展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证券资信评估、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保险代理、公估、经纪等中介服务组织。
(二)培育建设功能完善的现代化金融市场体系
围绕做大做强金融规模,着力强化金融市场功能,发展各类金融要素市场,推动金融创新,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1、强化区域资金集散功能。一是加强省域内金融业交流与融合。打破资金融通的地区分割等体制性障碍,在资金清算、账户通存通兑、票据转贴现、证券结算、债券回购与分销、基金托管、国际业务等方面广泛开展代理合作,延伸业务渠道,形成我市与全省金融机构之间资金相互融通、横向流动的新机制。二是建立“胶东半岛区域票据交换中心”。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加快区域支付清算体系建设,提高结清算速度和效率。推广应用国内信用证、银行保函、国内保理等业务,探索发展融资性票据和外汇商业票据,丰富票据品种,完善票据市场主体。充分利用部分驻青商业银行作为系统内票据中心的优势,鼓励资金在区域间的合理流动。大力发展银行卡产业,加强金融服务与电子商务的结合,推进金融服务电子化。三是发挥区域管辖金融机构的集聚辐射作用。发挥外资银行与国际金融市场联系紧密、能够从国际金融市场快速融资的优势,加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更多地从国际市场融入资金。鼓励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内资金融机构,抓住建设山东半岛城市群建设机遇,加快对外扩张,增强金融辐射力和带动力。四是推动信贷规模合理增长。引导各金融机构结合我市产业集群发展和大项目建设,加快资金项目对接,大力发展银团贷款,争取每年新增贷款规模保持在300亿元以上。积极争取中央银行再贷款支持,通过多种途径争取各商业银行总行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密切关注保险资金放开运营的动态,争取部分保险公司总部或资产管理公司来青投资,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保险产品创新,扩大保险领域,提高保险社会覆盖面,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
2、加强以资本市场为重点的金融市场建设。推进融资市场化进程,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吸引更多期货公司来青,争取期货交易所在我市设立大宗商品交割库,促进物流与港口等实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企业上市的统筹规划,扩大辅导和培植面,将具有地区主导型、支柱型企业推荐上市,增加主板市场上市数量;支持中小及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融资,争取每年有1-2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培育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通过上市、发债等形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区域性保险中心。积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鼓励由证券、信托投资、保险公司发起设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和保险基金,促进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保险市场联动发展。
3、培育建设区域外汇交易中心。鼓励银行加强外汇业务创新,积极参与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建设。支持外资银行和有条件、有客户资源的中资银行办理离岸金融业务,为跨国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提供便利。引导更多银行参与人民币与韩币兑换业务试点,建立起规范有序的人民币与韩币双向兑换的区域性外汇市场,大力开展货币运输业务,逐步把青岛建设成全省乃至全国性韩币与人民币运输集散地。开展保险外汇业务,增加外汇保险种类,建成辐射全省的保险外汇业务中心。
(三)营造有利于金融发展的生态环境
围绕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养造就金融家队伍,全面优化金融发展生态环境。完善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形成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长效机制。妥善处理部分大企业集团在调整重组中所涉及的金融债权等敏感问题,有效化解风险,维护我市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形象。制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的相关鼓励政策,激励驻青金融单位争先创优,多做贡献,促进我市与各金融机构总部的联系和沟通。鼓励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金融机构,引进高层次的专业管理人才。与金融院校联合建立金融人才培训中心,通过创办高级金融论坛、开展学历教育、聘请国内外专家授课等形式,进一步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造就一支适应现代金融管理与发展需要的金融家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