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保监发〔2005〕24号
关于实施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各市级寿险机构:
为促进宁波市人身保险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人身保险业务展业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现将《宁波市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印发,请各寿险公司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宁波市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2.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二○○五年四月五日
附件1:
宁波市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波市人身保险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人身保险业务展业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是宁波市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防范欺诈误导行为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以下简称《投保提示》)适用于1年期(不含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内容包括投保注意事项、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信息资料等。
第四条 宁波保监局统一组织管理全市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寿险公司市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寿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投保提示》由宁波保监局负责监制,各寿险公司按统一格式(见附件2)自行印刷,不得修改。《投保提示》应以单页装帧在投保书中,不得与本公司的“投保须知”等告知内容交叉合并。
第六条 各寿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应在各自的营业网点公示《投保提示》。保险行业协会应将投保提示制度内容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督促各公司做好公示工作,并关注市场运行情况。
第七条 各寿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在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时必须向投保人单独提示《投保提示》,在投保人签名或盖章后作为投保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各寿险公司应将《投保提示》与相应的保险合同文本一并归档。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各寿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将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纳入内部稽核检查的范围,将销售人员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作为对其业务品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自律公约、开展自律检查等形式督促各公司认真执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宁波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本提示适用于1年期(不含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
为确保您作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请您注意以下基本事项:
一、请关注保险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即是否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
二、投保前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特别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缴费期限、退保事项。
三、人身保险产品都规定有犹豫期(您收到并书面签收保险单起的10日内)。在犹豫期内退保,可退还已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仅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若承保前经保险公司体检的还需扣除体检费用);犹豫期过后退保,您会损失退保费用。
四、分红型、投资连结型或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来的红利分配、投资收益率是不确定的。
五、您有权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就保险产品的内容和风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投保注意事项等问题作出详尽解释。如有疑义,请拨打各公司的热线电话咨询(电话号码附后)。
六、请您如实告知保险有关情况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资料。故意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或造成理赔纠纷。
七、请您在投保单等保险相关资料上亲自签名或盖章,否则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投保人签名(盖章): 日期:
附:各寿险公司咨询电话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统一热线) 95519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统一热线) 9551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统一热线) 95500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统一热线) 95567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统一热线) 9552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全国统一热线) 95589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7879999
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统一热线)8008188888,800820399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监制
主题词:人身保险 投保 制度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