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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国保监会青岛监管局提供)

  

  青综治办〔2006〕63号

各区、市综治办,市综治委有关成员单位,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为充分发挥现代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作用,整合社会保险资源,借助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加强治安防范、减少安全隐患和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平安青岛建设,按照中央综治办与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保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找准保险业发展与平安建设的结合点,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广度和深度,为建设平安青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工作目标

  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开展各类责任保险,提高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转嫁社会风险的能力;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途径和方式;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新格局;促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严厉打击保险诈骗、恶意逃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形成良好的平安发展环境。

  三、工作措施

  1、将责任保险纳入社会安全生产体系。积极推行公众责任、旅游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医疗责任、承运人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建筑等高危行业责任保险,拓宽责任保险服务领域,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重点推进公众聚集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与保费费率挂钩机制,利用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大力推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保险与消防长期协作机制,共同推动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防灾体系。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契机,建立健全机动车责任险费率与驾驶员交通违法违章记录、机动车事故理赔记录挂钩浮动制度,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改善城市交通安全状况。在事故处理、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道路执法等环节落实执法检查,提高强制保险的投保率。做好信息采集和维护工作,为建立信息平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公众对交强险的了解,提高参与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2、建立保险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动机制。积极探索保险服务社区和农村的新模式,改进现有保险产品,把居民财产保险与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社区治安防范水平。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在各区(市)街道(镇)及社区(村)的非物业管理、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管理区域大力推广社区联保、治安保险等不同保险模式,大胆探索实践治安保险的有效途径,不断在工作思路、工作内容、工作方法上有新突破,满足不同地域、不同层次、多样化的保障需求,充分发挥其市场运行机制、风险转移机制、社会管理机制和矛盾预防机制的作用。逐步提高治安综合保险的覆盖面,并纳入各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工作考核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保险机构要整合宣传资源,创新宣传载体,利用社区平台,配合治安综合保险的宣传推动工作,实行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策划,做到组织有序,确保整体推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3、严厉打击保险犯罪,保护保险人合法权益。公、检、法部门要建立与保险机构的反保险诈骗协作机制,在办理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中,及时将保险诈骗的状况、动态以及预防保险诈骗的经验教训等信息传递给保险机构,促进保险机构调整和改进防范措施。建立公安机关与保险机构的情报协作制度,及时通报机动车辆贷款黑名单和机动车辆贷款诈骗犯罪情况,加大依法惩治逃废机动车辆贷款行为力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协助打击逃废汽车消费贷款行为。法院对债务人拒不按消费贷款合同还贷,已提起诉讼的,要依法审理,尽快结案和执行。

  4、完善“三农”保险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县域保险市场,积极开展不同模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通过创建“保险示范村镇”,不断优化农村保险服务网点布局和资源培育。针对县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实际,支持保险机构结合新农村建设,拓宽涉农保险服务范围,努力开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的保险产品。推广普及农民家庭财产保险和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保险,提高农业生产安全保障。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参与农民意外、医疗、养老等保险保障,推进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老无所养问题。推广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的成功经验。借鉴外地经验,在商业保险参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意外、医疗、养老保障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有效结合。探索通过商业保险解决农村城镇化过程中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推进失地农民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5、发挥保险专业优势,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进一步保险业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针对突发性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协同政府工作机制。不断总结防灾防损经验,提高防灾防损的专业化水平,重点做好风险管理咨询、防灾检查等基础性工作,建立风险识别、预警、控制机制,运用保险费率杠杆调节作用,调动投保人防范控制风险的积极性。不断完善理赔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增强快速理赔能力,不断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有利于促进生产安全,通过发挥保险的防灾防损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促进生活安定,帮助人们有效规避生活中的各种风险,将保险业发展与加强社会治安共同筹划,形成适应社会需求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有利于促进社会平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从建设平安青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平安保险”行业创建的重要性,以对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发挥各项功能与作用,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为保障经济运行、维护社会治安做出积极贡献。

  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综治、保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制定下发实施方案,建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开展工作。要把保险业纳入重大危机干预和平安建设总体框架,整合资源,创新载体,加强推动,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保险行业协会要引导会员单位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积极投身平安建设,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规范、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为平安建设出贡献。

  3、促进协调配合。公、检、法、司等部门要支持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保险信息交流制度,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预防处置的长效机制,依法惩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综治委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找准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切入点,密切配合、大力支持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

  4、扩大社会宣传。切实加强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政策、法律宣传,充分借助平安建设的宣传平台,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平安保险”创建活动,积极开展保险宣传咨询推广,通过向居民发放保险宣传材料,开展保险知识讲座、开展保险知识问答竞赛等形式,解答居民的保险咨询,让居民了解保险、接受保险,增强风险防范和保险意识。

  5、严格检查督导。要狠抓责任制的落实,并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坚持比对考核与量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居民户参保率和入室盗窃、入室抢劫案件发案率等为指标,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市综治办明年将把社区联保和创建“平安保险”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确保社区联保和治安保险工作不断深入、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

   

20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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