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保监发〔2005〕46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
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成员如下:
组 长:谢宪
副组长:姜国富、潘宇明、黄绍发
成员:各市级保险机构一把手、宁波保监局各处室负责人、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信用考评及其他日常工作,与宁波保监局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各市级保险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成员单位一把手务必从政治高度抓好、抓实本系统的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三、设立有5家以上支公司级分支机构的市级保险机构必须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四、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措施,把本系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一起部署、一起安排、一起检查,层层落实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各成员单位的《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于7月30日前报我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如各单位在执行《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过程中发现问题或有什么建议或意见,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五年七月八日
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号召,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保险信用制度,增强保险诚信观念,推进宁波市保险信用建设工作,促进宁波市保险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保监会关于大力加强保险诚信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宁波市保险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关系到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对国家经济建设的贡献度问题,全行业必须充分认识并予以高度重视。
(一)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求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建立严格的信用制度,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社会规范体系。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担负着促进改革、保障经济、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因此,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是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保险业是负债经营的行业,保险经营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良好的信用是保险业的生命线。当前保险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如:误导欺诈客户、公司间相互诋毁、“投保容易理赔难”等现象普遍存在;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甚至进行保险诈骗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加强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促使保险市场走上信用轨道并得以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三)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是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内在要求。由于历史原因,当前我国保险业的信用状况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不能适应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保险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二、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险从业人员诚信建设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主体信用建设为重点,以被保险人诚信建设为依托,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为保证,加快推进“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信用”三位一体的保险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宁波市保险保险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为宁波市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保险保障。
三、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分步实施,通力协作、稳步提高”的原则进行。
(一)统一领导,统筹规划。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关系到保险业的生存与发展,全行业必须高度重视,应加强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对保险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系统、合理、科学的规划,统一行动,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确保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二)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从监管者、保险机构、保险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三个层面分别入手,采取制度建设、改善监管、加强保险机构内部管理、宣传教育、建立内控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和行业的沟通协调等措施,对保险业信用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当前的重点任务是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同时建立对保险机构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改善和提升保险经营机构的信用水平,提高保险业的社会公信度。
(三)整体推进,分步实施。保险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通力协作、稳步提高。保险信用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仅靠保险业自身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努力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与支持以及社会各界的协助与配合,共同推动保险信用体系的顺利实施。全体保险从业人员更应充分认识到信用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做诚实守信的模范,不断提升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四、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
通过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宁波市保险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和道德水准,积极引导保险机构诚信经营服务,在保险行业树立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推动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行业风尚,实现宁波市保险信用状况的根本好转,社会对保险行业公信度的不断提高。
近期目标:诚信建设各项工作扎实起步,信用意识、信用观念有所增强,使目前行业诚信意识淡漠、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得到初步改观。
中期目标:通过持续深入的宣传教育,完善各项信用制度,进一步营造信用文化氛围,探索引入社会中介评级力量,实现社会对保险信用评价的总体好转。
远期目标:通过保险信用考评与社会信用评级融合,从而实现保险业信用评级的社会化,实现保险业信用状况的根本好转。
五、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各时期的工作部署,成立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由宁波保监局局长任组长,宁波保监局副局长、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任副组长,保监局各处室负责人和各市级保险机构把手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协调、信用考评及其他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波保监局办公室。
各保险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的保险信用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各公司系统内保险信用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
六、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监管信用建设
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积极履行监管职能,增强服务意识,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提高履行监管职能的公正性和和效率性,努力营造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的政务环境,不断提高监管者信用水平,为保险机构和社会公众做出榜样,切实以监管者信用建设带动全行业信用建设。
保险监管信用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是继续加强和完善特约廉政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不断改进监管工作;二是推行限时服务、文明服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三是推行政务公开,公开各项监管制度和办事程序,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四是实行监管承诺制。对监管部门在廉政执法、信访投诉、服务措施、工作效率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
(二)保险主体信用建设
保险主体信用建设是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点和核心。通过诚信建设活动,积极引导和推动保险主体、保险从业人员诚信经营服务。
保险主体信用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是建立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并积极抓好落实;二是建立和完善投保提示制度;三是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增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意识;五是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对误导消费者、理赔服务质量差、诋毁同业、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严肃整治,加大处罚力度。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信用建设
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用状况也直接影响到整个保险业的信用建设。因此必须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用管理纳入整个保险业的信用制度建设。
投保人、被保险人信用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是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教育,利用多种有效形式提高全社会保险信用意识;二是建立投保人、被保险人不良行为征信制度。
保险活动牵涉到社会各行各业,保险信用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社会信用的大环境,因此,要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共同打击失信行为,同时,要逐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对保险主体信用进行评级,逐步实现保险信用评级的社会化,在条件成熟时,把保险信用信息建设纳入宁波市地方政府社会信用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七、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步骤
宁波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分为三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2005年至2006年):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出台实施方案、启动信用考评办法、检查督促指导等工作,启动宁波市保险信用建设工作,提高各保险机构诚信经营意识,改善保险业社会形象,实现宁波市保险信用状况的初步改观。
工作重点:一是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宁波市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二是进行发动和动员;三是启动保险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并实施《宁波市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考评办法》及《宁波市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信用评价指标》;四是建立和完善投保提示制度;五是推动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六是开展保险诚信教育活动。
(二)基本建立阶段(2007年至2008年):通过完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营造信用文化氛围,逐步引入社会中介力量,探索保险行业信用评级的社会化,实现宁波市保险信用状况的总体好转。
工作重点:一是继续深化行业诚信教育,积极培育宁波保险业的诚信文化;二是逐步建立起以公司自身为主体的自我内控信用体系;三是在保险信用考评中逐步引入社会中介力量,完善保险信用评价制度。
(三)体系形成阶段(2009年至2010年):通过保险信用考评与社会信用评级融合,从而实现保险信用评级完全社会化,建立完善的保险信用体系,实现宁波市保险业信用状况的根本好转。
主题词:保险信用体系 指导意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