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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的

  

青安监〔2006〕168号

各区、市安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商业保险在安全生产领域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责任保险工作的使命感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商业责任保险在防灾减灾、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要把保险作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措施和途径,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各财产保险公司要站在服务社会全局的角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展责任保险,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深入领会,准确把握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实质,紧密配合,本着为企业着想、为政府分忧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首先在非煤矿山、危化品等行业推行相关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它领域推广。要逐步探索建立符合各行业安全发展需要的责任保险制度,初步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责任保险发展机制。

  三、努力探索,积极推动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开展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组织、指导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工作的力度,并做好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主动向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汇报责任保险工作,争取支持。同时,要加强市场调研,主动了解生产企业的保险需求,不断设计开发出满足市场需求的责任保险产品;发挥保险企业的专业技术优势,做好投保企业的防灾防损工作;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提高理赔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责任保险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附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监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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