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保险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慈溪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完善宁波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三农”保险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农村保险服务建设和农村保险营销队伍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40号)和《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宁波市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
为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三农”保险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40号)和《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我局将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
一、资格授予的基本原则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二是坚持贯彻落实持证上岗不动摇,确保农村保险营销员具备应有的职业素质;三是严格把关、择优授予、总量控制。
二、资格授予范围和授予条件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主要面向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受一家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意向委托,拟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个人。
授予条件:
1.具有农村基层户籍;
2.至少参加过一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3.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4.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威信较高,或掌握一定保险客户资源
5.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过保险业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
三、申请资格授予的保险机构条件
组织农村保险营销人员申请直接授予制度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地区设有保险营销网点;
2.有适合在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
3.制订了农村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
4.制订了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5.在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有健全的配套制度。
四、授予制度和授予程序
(一)授予制度
1.工作依据。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40号)和《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文件精神,进行宁波市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
2.资格管理。为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加强对营销员队伍的管理,农村保险营销员应坚持持证上岗和持证展业。获取从业资格必须通过宁波保监局的资格审核。
3.管理机关。宁波保监局是具体实施宁波市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的管理机关。
4.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由宁波保监局统一核发,并在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
(二)授予程序
1.初次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的市级保险机构需向宁波保监局提供如下材料:
(1)农村市场长期拓展规划;
(2)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3)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配套制度;
(4)农村保险业务管理配套制度。
2.凡自愿申请宁波市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并符合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其所属市级保险机构出具推荐意见,并填报由宁波保监局统一印制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后附申请人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复印件;
(2)户口本复印件;
(3)所属市级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岗前培训的书面证明;
(4)个人近两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两张。
3.各市级保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统一将《申领〈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人员明细表》(见附件2)及申请材料报送至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
4.宁波保监局委托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对各保险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公司申报人员条件的真实性进行抽查。
5.宁波保监局将对申请人资料进行最终审核,并将拟授予资格人员名单在宁波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和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的网站进行公布。同时,将名单下发至各市级保险机构,由各市级保险机构在该人员所属营销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6.公示结束,对符合条件且无疑议的人员,各市级保险机构通过“宁波市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格管理”模块进行基本资料的录入,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慈溪市保险行业协会通过“宁波市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进行核准,生成、打印、发放《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五、上岗培训和后续教育计划
(一)拟申请人员需经过市级保险机构岗前培训方可提出申请。岗前培训累计不得少于8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二)获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后,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三)各保险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宁波保监局报送年度培训方案,包括上年度开展农村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六、资格证书的换发
(一)申请换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2.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3.前3年内从事保险营销业务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4.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行为。
(二)申请换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3);
2.前3年内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3.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2张。
七、其他监管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农民、农业、农村风险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是保险业支持三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稳定和规范农村保险营销队伍,有利于完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更好地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风险管理和保险保障服务。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农村保险营销员的资格授予工作,保证授予工作质量。
(二)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向宁波保监局报送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和准备性,严禁弄虚作假。
(三)加强农村营销员展业管理
1.宁波市农村保险营销员必须通过“宁波市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展业登记,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2.农村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主动出示《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实行“挂牌服务”。
3.获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但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住所所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工作,且不能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
4.农村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该保险公司应及时在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其《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5.本制度对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行为管理未作特别规定的,均按照《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四)加强农村营销员诚信建设
1.保险机构应对农村保险营销员代理业务不定期进行回访,对回访结果统一评价并进行记录。
2.各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农村保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落实农村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规范农村保险营销员的销售和服务行为,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3.各保险机构应及时在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农村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
(五)违规处理
1.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授予人员一律不予颁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视情况给予警告或处罚;且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不得申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2.对组织、参与、协助申请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保险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保险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3.对超区域展业的农村保险营销员,由宁波保监局取消其保险代理从业资格并收回《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4.对违反本制度或《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展业行为相关规定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将依法取消其保险代理从业资格,收回《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5.对未履行本制度或《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规定的管理职责的保险机构,将责令其改正并暂停受理该机构报送的授予申请;逾期未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申请表;
2.申领《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人员明细表;
3.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