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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提供)

  

 

 

 

 

 

 


 

甬保监发〔2005〕64号

 


 

关于加强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的通知

 

各市级保险机构,各商业银行:

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含邮政储汇、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甚至危及银行、保险两大行业的信誉。为规范保险公司与代理行业务合作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双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资格管理,实行“一点一证”,坚持亮证经营。各代理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方可代理保险业务;各代理行可代理销售一家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亦可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各代理行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放置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各代理行只能在其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

严禁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兼业代理资格的代理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各代理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经上级行授权,并按规定报宁波银监局批准或报告。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各代理行办理保险代理业务要内控先行,要制定或完善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从制度上防范各类风险;要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各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内控制度并严格落实。各保险公司应在成立专门的兼业代理管理部门的基础上,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的建设。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均应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同时,继续完善银行代理从业人员队伍的建设,要从人员的招聘、培训、约束等多方面着手,提高银行代理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保证代理业务依法开展,有效防范代理保险业务风险。

三、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代理手续费的支付和收取。各保险公司和代理行支付和收取代理手续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严禁以其他形式直接或变相支付和收取代理手续费。

各代理行代理保险业务要按《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设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并单独核算,按保险代理合同约定按时结算保费和交接保险单证,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各代理行应遵守行业公约,不得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手续费。

保险公司和代理行在结算手续费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以及宁波市国税局、地税局和宁波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的通知》(甬保监发〔2005〕52号)的相关规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加强代理保险宣传管理,防止消费误导。各保险公司和各代理行应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其中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统一负责管理,宣传和信息披露材料应全面、准确定位保险产品,要在醒目位置对保险利益、经营主体、经营风险和费用进行提示,不得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存在或不确定的保险利益,不得使用“银行理财新业务”、“银行保险联合推出”等字样,不得出现银行标志和图案。各保险公司、各代理行或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印刷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

各代理行在办理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

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代理专业水准。各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对保险代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职业道德等,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规定时数,特别是保险公司委托代理行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积极引导各代理行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提高代理专业水准。

六、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和中国银监会宁波监管局将加强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波监管局           宁波监管局

                      

○○五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银行保险 代理业务 通知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

宁波市银行同业协会。

编录:项圆圆               校对:高 柱

宁波保监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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