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各市级寿险机构:
《宁波市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自2005年5月1日实施以来,各寿险机构积极贯彻落实,在规范人身保险业务展业行为,防范欺诈误导,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但部分寿险机构还存在销售人员代替投保人签名、银行代理业务未使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等问题。为严格执行《宁波市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寿险机构在开展个人营销和银行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投保人出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并在投保人签名或盖章后将其作为投保资料的组成部分进行归档,严禁销售人员代替投保人签名等行为。
二、根据各寿险机构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使用中的反馈意见和我市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我局对“人身保险投保提示”进行修订。自2006年4月1日起,各寿险机构必须使用修订后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是我市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寿险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按以上通知要求认真执行。下一步我局将对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执行不力的寿险机构作出通报批评。
附件: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二○○六年三月三日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本提示适用于1年期(不含1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
为确保您作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请您注意以下基本事项:
一、通过寿险营销员购买保险产品时,请关注其销售资格,即是否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
二、投保前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特别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缴费期限、退保事项。
三、人身保险产品都规定有犹豫期(您收到并书面签收保险单起的10日内)。在犹豫期内退保,可退还已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仅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若承保前经保险公司体检的还需扣除体检费用);犹豫期过后退保,您会损失退保费用。
四、分红型、投资连结型或万能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来的红利分配、投资收益率是不确定的。
五、您有权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就保险产品的内容和风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投保注意事项等问题作出详尽解释。如有疑义,请拨打各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或监督电话(电话号码附后)。
六、请您如实告知保险有关情况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资料。故意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或造成理赔纠纷。
七、请您在投保单等保险相关资料上亲自签名或盖章,否则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投保人签名(盖章):日期:
附: 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监督电话:0574-87345268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监督电话:0574-8784862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