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保监发〔2007〕25号
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我市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执行,并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问责制。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市级产险机构)作为责任单位,统一管理公司本级及下属分支机构参与的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并对投标行为的依法合规性负责。
二、建立投标业务事前报告和事后核查制度。要求事前报告和事后核查的投标业务标准和范围是指: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辆险投保辆数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各市级产险机构应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业务项目的名称。中标的市级产险机构应在投标结束3日内,将投标项目招标书(含副本)、再保安排情况、总公司批复等相关资料密封报送我局。每季度后15日内,各市级产险机构应将上一季度已承保投标业务情况及清单向我局书面报告。
三、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各市级产险机构应加强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要通过积极的宣传、优质的服务和精湛的技术来赢得客户。承保要做到早介入、早沟通、早引导,为客户量身设计科学合理的承保方案;理赔要做到积极主动,对客户的保险损失给予合情合理的赔偿。要加强与上级公司的沟通协调,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发布的大型商业保险纯风险损失率表的要求厘定保险费率。严禁以恶意降价、擅自扩展保险责任等违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四、建立和完善相关行业自律。市保险行业协会要结合宁波实际情况,组织行业力量抓紧制定相关行业自律公约,要对单笔保额在1.5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在2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商业保险业务进行规范。对《宁波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有关车险招投标业务的内容进行充实和完善,加强对行业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我局将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查实一起处罚一起,并依法追究机构高管人员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
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
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43号
二○○七年六月五日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力度,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
建立投标业务(含议标、询价,以下简称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本通知要求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的投标业务标准与范围是指:单笔大型商业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100辆以上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
(一)事前报告制度
1、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应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保监会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2、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由省级分公司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
(二)事后核查制度
凡是各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作为投标主体中标的业务以及签署的“总对总”保险协议,均由总公司于季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承保的投标业务的情况、承保清单(见附件1、2)、签署的“总对总”保险协议复印件及相关的再保险安排情况(车险除外,下同)等有关资料,书面报告保监会,保监会视情况进行核查。
凡是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投标主体中标的投标业务,由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负责在投标结束的3日内将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副本、再保险安排情况、总公司批复意见等相关资料,密封好后报当地保监局。同时,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季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承保的投标业务的情况,承保清单(见附件1、2)等有关资料统一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各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针对投标业务制定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加强内控管理,切实提高执行力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一是健全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承保与核保管理办法,严格承保与核保权限管理,将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核保权限集中上收到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并将有关办法上报保监会。二是规范再保险管理,根据各公司实际承保能力及时、足额办理再保险;严禁在未落实再保险的情况下,擅自对外承诺、签发保险单;自主安排再保险,严禁代出单(fronting)行为;严禁通过贴费(贴费率、贴条款、贴免赔额等)进行再保险。三是加强内控管理和稽核监督,各总公司要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情况的监督,强化稽核检查。对违规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要做到防范在先,管控严密,执行有力,令行禁止。
各再保险公司要发挥再保险的价格杠杆作用,正确引导、调节大型商业保险市场,遏制非理性价格竞争。
三、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各保监局要积极指导和推动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加强与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加强保险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保险知识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抓紧制定其它大型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表并尽快发布实施;对目前已发布实施的纯风险损失率表的执行情况,要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分析,不断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
四、加强沟通协调,实现各主体多赢
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涉及的主体多、风险多样、技术复杂、影响面大。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与各有关方加强沟通与协调,实现各主体多赢的良好局面。一是要主动加强与业主、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加强保险法规、监管政策及风险防范的宣传,要积极引导客户,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精湛的技术赢得客户的理解、信赖与支持。二是在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过程中,为客户设计的承保方案既要符合保险原理、保险法规与保险监管政策要求,又能满足客户风险保障需求,做到风险与承保条件的科学、合理匹配。严禁以恶意降价为手段,不顾风险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扰乱市场秩序。
五、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保监局应突出重点,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或信访投诉多的公司和地区作为监管重点查实、查透,依法严肃处理。一是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任意调整保险费率,免费赠送附加险或其它险种,使用未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二是任意拆分危险单位。三是违规共保、贴费分保。四是经营数据不真实,坐扣保费、阴阳单证、账外账、虚挂应收、违规批单退费、违规支付手续费、虚假赔案等。五是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六是未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的,或报送资料不全的,或有故意隐瞒不报的。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点违规问题,各保监局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保监会。对于违规机构及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构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附件:1.大型商业保险投标业务承保清单
2.机动车辆保险投标业务承保清单
主题词:业务监管 大型商业保险 投标业务 管理 通知
宁波保监局办公室 2007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