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级保险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保险业开展打击“三假”工作的客观要求,现决定对辖区内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新修订后的《保险法》即将实施为契机,认真落实全国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和全市上半年保险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强化对兼业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完善兼业代理机构退出机制,促进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优化保险市场资源配置,净化保险中介市场。
二、法律依据
《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清理整顿范围
(一)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非法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已到期但未及时更换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三)其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清理。8月20日至8月31日,各市级保险公司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兼业代理机构统计表(详见附件1)于8月31日前报我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对存量兼业代理机构进行清理,将许可证到期(有效期截止2009年8月20日)未及时更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单于8月31日前报我局。
(二)核实处理。9月1日至9月20日,我局根据各公司和行业协会报送的统计表,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调查核实。
1、对各市级保险机构报表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对许可证到期未及时更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其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对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2、对市保险行业协会报送的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过期名单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对许可证到期未及时更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注销其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3、对目前产险、寿险数据真实性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兼业代理机构,根据同查同处原则,依法予以处置。
(三)公告。9月30日前,在宁波主要媒体和保监局网站上,对依法注销、吊销许可证的兼业代理机构和无证代理机构进行公告,向保险消费者提示风险。
五、工作要求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组织力量对公司兼业代理业务作一次全面自查,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立即停止与无证代理机构或许可证到期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合作关系。
(二)各公司只能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建立代理关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必须以其持有的可证有效期为限,不得委托被注销和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三)我局将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巡查力度,重点查处保险机构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的违法行为。
附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联系人:范宏雷,联系电话:87848617,传真:87848612,邮箱:honglei_fan@cir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