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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缴纳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提供)

  

  

  甬保监发〔2007〕40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市级保险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监管费的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缴标准根据《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执行。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由其法人机构统一于每年3月31日前按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出本年预缴数,一次性缴纳,并将《保险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见附件)上报我局。若所计算出的本年预缴数低于基本缴费数,应按基本缴费数缴纳。年终决算后,若本年预缴数大于应缴数,差额在次年缴费中扣除;若本年预缴数小于应缴数,差额于次年3月31日前清缴。

  新批准开业的机构应于开业后1个月内缴纳基本缴费数。年终决算后,若本年应缴数大于基本缴费数,差额应于次年3月31日前清缴。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均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

  (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征缴,按年度定期定额进行。每年3月31日前,每个持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定额上缴监管费500元。

  (二)新批设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先缴纳当年度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后方能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换证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提供许可证三年有效期内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依据。

  (三)按照财政部要求,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自2005年开始执行。凡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获得兼业代理许可证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要求补缴2005年以来各年度保险业务监管费。

  (四)各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与公司有代理关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传达本通知精神,并督促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监管费。

  三、缴费方式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费具体缴费方式请参见《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保监发〔2007〕37号)。

  请各机构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通知要求将监管费缴纳工作落到实处。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迟缴、少缴或拒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保险中介 兼业代理 监管费 通知

抄送: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

宁波保监局办公室2007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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