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保监发〔2010〕15号
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慈溪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127号)和《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精神,我局于今年2月3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摩托车和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甬保监发〔2010〕7号),并对数据异常、市场反映较多的保险机构进行了诫勉谈话。近日,我局组织市保险行业协会对部分地区拖拉机和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情况进行了暗访,从暗访、新闻媒体报道和客户投诉情况看,部分保险机构仍存在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交强险单证和标志未发放到基层机构;
(二)保险机构营业厅柜面人员以信息系统不支持、单证不全无法出单、流程复杂核保等待时间长等理由推脱或拖延承保拖拉机和摩托车交强险,个别机构甚至明确拒保拖拉机交强险;
(三)保险机构营业厅柜面人员向投保人提出搭售商业三责险、意外险等其他附加条件;
(四)拒绝承保外地牌照的拖拉机交强险;
(五)个别保险机构及销售人员动员客户到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为确保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拖拉机和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拖拉机和摩托车交强险工作,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保险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抓好拖拉机和摩托车交强险各项工作落实,确保交强险制度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拖拉机和摩托车交强险服务工作。确保交强险单证和标志及时发放到基层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和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在销售过程中鼓动客户到其他保险机构投保,不得对主动上门投保的持有异地牌照客户拒保或设置额外限制条件。
各保险机构应加强承保管理,对于2009年7月1日后领取牌证的拖拉机,一旦发现其不符合新标准和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保险机构可以按照机动车的实际类型和使用性质承保。
三、严格依法合规承保,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各保险机构必须依法合规做好拖拉机和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加强对下级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人员予以坚决查处,并及时整改。
四、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与交警和农机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妥善处理有关矛盾和问题,继续对市场反映比较多的地区和保险机构进行暗访,发现保险机构不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的,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我局报告。
对于拒绝承保或无故拖延承保拖拉机和摩托车交强险的行为,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尤其是对于不自查自纠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且影响极坏的,将依法从严处理,并依法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同时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宁波保监局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