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保监发〔2010〕84号
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要求,结合我市车险电销业务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车险电销业务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业务渠道管理。车险电销专用产品只能用于承保分散性的个人业务,非分散性个人业务和非电销渠道业务不得使用电销专用产品。
保险公司必须以直销形式,通过电销模式自主经营电销专用产品,严禁通过业务员或委托、雇佣保险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或其他外部专业机构销售电销专用产品,不得在电销业务的经营费用中列支手续费等中介费用。
二、严格执行经报批的条款费率。严禁通过改变车辆信息录入方式、推迟或提前起保、更改数据、附加特别约定等方式,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销专用产品条款费率。
电销作为一种新型营销服务模式,保险机构不得在经批准的电销产品条款费率基础上附加限制条件,对电销客户进行选择性承保。
保险公司及电销坐席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三、防止销售误导。配合总公司加强对电销坐席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提升电销坐席人员专业水平,与客户确认相关车辆信息后,在明确险种、保额(限额)、免赔额(率)等的基础上进行如实详尽报价,并对责任免除等关系客户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重点提示和说明,避免销售误导。
四、防止扰民。在呼出时间等方面加强与总公司沟通汇报,对明确表示不投保或拒绝继续接听电话的客户,一年内不得对该客户再次呼出,确保电销业务在符合宁波保险市场要求和尊重消费者一般生活习惯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开展。
五、加强服务工作。保险机构应根据电销业务发展情况,合理配备人力和车辆等服务资源,设专人负责电销业务的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客户投诉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处理时效,确保做好电销落地服务工作,尤其是理赔服务工作。
六、规范宣传。电销业务宣传中,应以保险服务为重点,避免出现“最低折扣”、“打八五折”等字眼,引导客户片面关注价格。
分支机构宣传方案实行备案制。各分支机构制定的电销广告和宣传方案应报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报宁波保监局备案。
七、加强行业自律检查。保险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电销业务行业自律工作,明确自律措施和违约责任,加强对电销业务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定的按照有关自律规定处理,对发现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我局今后将通过现场检查、举报投诉、抽查、暗访等途径,加强对分支机构电销业务的检查,对于扰乱电销业务市场秩序、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机构,将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视情节,建议保监会暂停机构电销专用产品的经营使用权。
宁波保监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