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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财产保险条款费率执行情况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提供)

  

  甬保监发〔2010〕42号

各市级产险机构:

  为加强落实《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我局决定开展财产保险条款费率执行情况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要求

  各产险机构组织成立保险条款费率执行情况专项治理小组,由合规部负责人任组长,两核、法务等相关人员为组员。

  二、工作内容

  检查本机构2010年4月1日至今所有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的执行情况。自查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查公司所有承保合同对应的保险条款是否为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条款;

  (二)检查所有保险合同有无通过特别约定或附加协议等形式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且相关特别约定或附加协议等内容是否向保监会执行了报批或报备手续;

  (三)对所有险种合同的保险费率进行测算,是否超出保监会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范围。

  三、工作时间和安排

  (一)准备阶段:7月8日-7月11日

  各机构确定保险条款费率执行情况专项治理小组成员,形成检查方案,并将专项治理小组名单于7月12日前通过信息平台报送。

  (二)自查阶段:7月12日至7月25日

  各机构专项治理小组对本机构及下设分支机构是否严格执行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情况进行自查。对于违反《管理办法》和《通知》有关规定,使用未报备或报批的条款费率和未执行已报备或报批的条款费率,特别是通过特别约定条款或附加协议等形式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或者调整保险费率超过报批、报备范围的,应立即停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整改阶段:7月26日-8月15日

  各机构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通知》有关规定,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公司如因市场需求需使用附加条款或特别约定,超出已经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范围的,应按规定重新向中国保监会履行报批或备案的手续,经中国保监会重新批准或者备案后,不得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请各产险机构将自查报告和整改措施(见附件)于7月30日前报我局,整改落实情况于8月20日前报我局。

  四、相关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各机构要站在“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对防范公司经营风险,促进保险市场秩序规范,实现保险业科学发展的积极作用,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此次专项治理工作。

  (二)认真自查整改。各产险机构要利用此次专项治理,对本机构的条款费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彻底地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使本机构的条款费率执行情况符合《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加强责任追究。我局将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自查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不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还将追究公司分管及主要负责人责任。专项治理结束后,公司条款费率执行情况仍存在问题的,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宁波保监局

                                                   二○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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