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保监发〔2010〕90号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市级保险机构:
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投保提示》(以下简称《投保提示》),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张贴《投保提示》,要求位置醒目、大小适中(印刷纸张大小应在八开以上,并保证提示内容在同一页显示),确保投保人能够方便及时的获知提示内容,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
二、各市级保险机构,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已建立代理关系的所有兼业代理机构,并协助、督促做好《投保提示》的公示、张贴工作。
三、各市级保险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签订新的代理合同前,应核实该机构对《投保提示》的落实情况,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四、各市级保险机构应将《投保提示》的推广落实工作作为推进我市保险诚信建设和行业形象提升的一项重要措施,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做好转发、监督、核实等各项工作。
五、我局将把《投保提示》实施情况作为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于未严格执行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未按本通知要求转发、督促相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执行的保险机构,将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追究有关分管领导人的责任。
六、我局将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示《投保提示》和相关要求。
七、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我局2007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试行兼业代理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甬保监发〔2007〕31号)同时废止。
附件:保险兼业代理投保提示
宁波保监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保险兼业代理投保提示
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提醒投保人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购买保险产品时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将《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未经许可经营的,属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行为。
二、《许可证》明确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范围,兼业代理机构只能代理销售《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超出业务范围经营的,属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行为。
三、《许可证》有限期为三年,自颁(换)发之日起计算,超有效期经营的,属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行为。
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人员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资格证的,属非法从事保险销售行为。
五、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投保时,请核实该机构是否具有《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投保的险种是否在《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范围内,并同时确认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人员是否有资格证。
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原则,应依法合规收取手续费,并开具保险中介业务专用发票,不得强制销售、捆绑销售保险产品。
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人员不得对保险产品进行不实宣传和误导;不得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保险公司;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八、如实告知保险代理人询问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未尽此义务的可能带来保险合同被解除且得不到赔付的风险。请投保人按照如实告知的要求,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并亲笔签名,严禁他人代签名和代抄提示语句。
九、保险合同订立前,代理销售人员有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请投保人关注说明的具体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除外责任等条款内容。
十、在代理销售人员推荐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实际要求的保险产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退保损失。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合同并签收10日内),在犹豫期内申请退保的,保险公司除收取工本费外,全额退还保险费。
十一、投保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可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协调解决,也可向宁波保险业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服务总站申请调解。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违规经营行为,可向宁波保监局投诉举报。需详细了解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可登陆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网站(www.nia.net.cn)或致电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咨询。
十二、宁波保监局投诉举报电话为0574-87848620,宁波保险业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服务总站投诉举报电话为0574-27995120或27995000,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咨询电话为0574-27995117,以上单位地址为:宁波市惊驾路555号中信泰富广场A座1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