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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提供)

  

  甬保监发〔2010〕64号

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慈溪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司及行业经营风险,规范保险市场竞争秩序,我局开展了财产保险条款费率执行情况专项治理活动,发现目前仍存在以特别约定或附加协议等形式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的问题。根据前一阶段各公司的自查和整改情况,现就严格执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建立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问责制。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作为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核保部门负责人及保单的核保人作为责任人,要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和《通知》的各项要求,统一管理公司本级及下属分支机构使用的条款费率,加强对分支机构条款费率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使用的条款费率报行一致,并对依法合规性负责。我局在今后的现场检查中,将根据查实的违法事实,直接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问责制的落实情况,包括相关责任人及其相应分工情况书面报送我局,遇有分工调整的,应及时将相应情况报送我局。

  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条款费率的使用管理工作,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各分支机构对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对防范公司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与上级公司的沟通协调,按照《管理办法》、《通知》的规定及时履行条款费率的报批、报备程序。严禁在报备条款费率之外,通过增加免赔、缩小或免除保险责任、任意提费等违规手段,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严禁在报备条款费率之外,通过扩展保险责任、恶意降价等违规手段,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三、修改完善相关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检查。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慈溪市保险行业协会要根据《管理办法》、《通知》的要求,对行业自律中涉及条款费率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立即组织行业力量修改完善相关行业自律公约。一是把《管理办法》、《通知》的相关要求补充进行业自律公约;二是如公约中的已有内容不符合公司报备条款费率的,应要求各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应内容。如需继续使用,公司应根据《管理办法》、《通知》的规定履行条款费率报备程序。以上清理工作应在9月30日之前完成,并书面报告我局。行业协会要根据已有公约中条款费率报行一致的要求,开展行业自律专项检查,依据检查发现的违约事实,追究相应机构的违约责任,此项工作应在10月30日之前完成。

  局将把条款费率执行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条款费率报行不一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从重从严处罚相应机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宁波保监局
                                                                二年九月八

                            (联系人:罗俊伟电话:87848655 传真:8784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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