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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提供)

  

  甬保监发〔2010〕92号

  各市级寿险机构:

  为加强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管理,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高度重视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管理,禁止营销员及其聘用人员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营销中心名义电话约访客户。要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误导风险,树立保险业诚信专业的良好形象。

  二、各公司要对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及《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指导意见》(甬保监发〔2009〕19号)的要求,对本公司电话营销、电话约访及产品说明会进行全面自查,自查业务时期自2010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自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制定了统一的电话营销及电话约访话术;

  (二)是否设置了电话营销及电话约访专用号码,并以专业技术及相关制度防止个人盲目拨打陌生客户电话的行为;是否设置了准许拨打时间;

  (三)是否是从合法渠道获得客户信息并正确使用;

  (四)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名单使用管控流程;对客户明确拒绝再次接受电话销售或电话约访的,是否已录入禁拨名单中;

  (五)产品说明会使用的各种宣传材料、讲义课件是否有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内容;是否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是否与同业作不实比较;

  (六)是否定期对电话营销、电话约访及产品说明会组织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是否及时将电话营销、电话约访及产品说明会相关资料妥善归档管理;

  (七)投诉处理、考核管理等相关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对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做出严肃处理。

  各公司应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于2011年1月21日前将自查报告及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自查报告中应包括对自查和投诉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的情况。

  三、各公司应加强管理,防止扰民和销售误导等事件的发生,对已开展或即将开展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的公司,应于2011年1月7日前将电话营销话术和电话约访话术报送我局。对管理不善,发生电话扰民、销售误导投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查实后我局将追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暂停公司电话展业行为。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
                                                               宁波保监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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