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保监发〔2011〕58号
各市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推进保险营销队伍的诚信建设,加强保险营销员的社会宣传,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部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关于报送金融产品营销人员信息的通知》精神,在充分征求各保险机构意见基础上,由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辖内所有保险(中介)机构加入宁波市金融产品营销人员信用状况公开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在互联网站宁波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统一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营销员信息公开的内容
宁波市辖内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的相关信息,分基本信息和信用状况两部分,其中基本信息包括保险营销员姓名、性别、所属机构、资格证书号码及有效截止日期、展业证号码及有效截止日期、联系电话等,信用状况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违法违规记录和投诉记录等。
二、保险营销员信息公开工作安排
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营销员公开信息的统一登记工作,并做好与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及时准确地将保险营销员的公开信息纳入宁波市金融产品营销人员信用状况公开系统。
各市级保险(中介)机构负责所属保险营销员相关信息的征集、初审和报送工作。
三、保险营销员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基本信息
保险营销员基本信息的内容,由各市级保险(中介)机构统一报送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直接确认登记,其中营销员联系电话信息,公司应主动征求营销员的意见,按照自愿原则由营销员自主决定是否公开。
(二)信用状况
1.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
表彰奖励记录是指保险营销员受到宁波保监局、相关行业组织、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表彰奖励记录由营销员所属保险公司进行初审后统一向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由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申报公司应对申报提供的有关表彰奖励的书面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表彰奖励记录主要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表彰时间。
2.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
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主要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
(1)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的;
(3)因违反保险行业营销人员行为规范受到保险行业协会处分的;
(4)因违反所属公司管理规定受到公司处分的。
保险营销员受到宁波保监局行政处罚的,直接由宁波保监局法制处送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公司处分和受到保险行业协会处分的,根据营销员所属产险、寿险、中介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由公司和行业协会将违法违规记录报宁波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和保险中介监管处审核后由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
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应包括做出判决、处罚、处分的机构名称和时间、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判决处罚处分种类名称。
3.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
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是指宁波保监局、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中介)公司受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或者涉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经查证属实,但因情节轻微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处分的记录。
投诉记录由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审核后由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应对投诉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投诉记录应包括保险营销员的姓名、主要投诉事实、受理机构名称和时间、投诉处理结果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