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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提供)

  

                                  甬保监发﹝2011﹞75号

各市级保险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慈溪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秩序,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防范兼业代理保险业务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许可事项办理

  (一)对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和内容变更等许可事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保监局”)根据申报单位的性质不同实行分类管理。银行、邮政等金融类单位统一由市级分行(或总行)向我局申请办理,其他非金融类单位统一由申报单位委托市级保险机构代为申请办理。

  (二)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负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事项申报的受理初核工作,并实现集中申报制度。对符合申报条件、申报资料齐全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按金融类单位、非金融类单位分批次做好受理登记,并告知申报人。

  (三)宁波保监局负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事项的审批。我局将对申报单位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和主营业务与申报代理险种相关性进行重点审查,必要时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经依法审核予以批准的,将依据市保险行业协会受理登记情况分批次在宁波保监局外网公布审批结果。相关申报单位可上网查询审批情况,以便及时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宁波保监局外网地址:ningbo.circ.gov。

  二、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

  (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具备在营业场所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   

  3.有同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

  4.申请的代理险种与经营的主营业务直接相关;

  5.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并具有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3.拟从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证明其是本单位正式职工的合法凭证(如劳动合同、职工社保缴纳凭证等)各一份;

  上述材料必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三、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到期许可证,并记录档案,原则上不再受理该单位提出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请。

  (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3)一份;

  3.从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身份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复印件及证明其是本单位正式职工的合法凭证(如劳动合同、职工社保缴纳凭证等)各一份;

  4.《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

  上述材料除第(4)项外必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四、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内容变更

  (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由于名称、地址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要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变更事项。

  (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内容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1.《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内容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一份;

  3.《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

  上述材料除第(3)项外必须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五、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经营承诺

  为增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领导的管理责任,建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签署《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经营承诺书》(简称《承诺书》,见附件5)制度。

  (一)《承诺书》应由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分管保险代理业务的领导认真阅读后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

  (二)《承诺书》由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宁波保监局外网下载打印,一式叁份,签署盖章后,一份由单位留存,一份交签署领导本人,另一份在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时提交宁波保监局备案。

  (三)《承诺书》有效期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相同,资格延续后需重新签署;《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如分管领导更换的,兼业代理机构应于领导更换后30日内到宁波保监局重新签署《承诺书》。

  六、关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管理

  (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许可证,不得出租、转借、转让《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向宁波保监局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宁波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向宁波保监局重新申领。

  七、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执业管理

  (一)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银行、邮政等金融类机构除市级分行(或总行)须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兼业代理资格外,所有下属各营业网点也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各市级保险机构要加强对兼业代理资格的审核,不得与未经许可或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单位发生保险代理业务。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期限不得超过合同订立时《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代理业务不得超出《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核定的险种范围。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建立保险代理业务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台帐登记管理,按每一笔业务记录投保时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手续费等内容。年度结束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下年度1月15日前向宁波保监局书面报送上年度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6),金融类兼业代理机构由市级分行(或总行)统一报送。对不按时报送经营情况报告的,我局将记录监管档案,并采取现场检查、不予换发许可证等措施进行重点监管。

  (四)各市级保险机构应明确专门部门、指定专门岗位负责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档案资料,并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单位建立代理业务台帐。

  八、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教育培训

  (一)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认真组织本单位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后续教育培训。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三年有效期届满时,对后续教育培训达不到法律法规要求的持证人将依法不予换证。

  (二)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教育培训,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严格按要求派员参加。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教育培训登记考评制度,考评情况作为以后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doc  
          2.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doc  
          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经营情况报告.doc  
          4.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内容变更申请表.doc  
          5.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经营承诺书.doc  
          6.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情况报告(0).doc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宁波保监局地址:宁波市江东区惊驾路555号泰富广场A座16-17楼,邮编:315042。联系人:宁波保监局中介处汪怡婕,电话:27996580,潘玲玲,电话:27996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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