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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提供)

  

                                                 甬保监发〔2012〕5号
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结合我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实际,现将相关事项明确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保险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车船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的学习,严格按照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要求,做好代收代缴各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过渡期机动车车船税缴交的各项工作。新的机动车车船税税额标准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各项相关工作要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对于车船税法实施过渡期间,由于提前续保导致多缴纳车船税的客户,保险公司应通过短信、电话、营业大厅张贴公告等形式及时告知客户可以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将所需资料、流程等明确告知客户,在征得客户同意和授权后,保险公司可以先行垫付客户多缴纳税款,再统一到地税部门办理退税事宜。

  三、加强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保险机构应加大交强险业务和机动车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管理力度,严格按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代收车船税,尤其要加强对业务员、中介代理机构等销售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职责,指定专岗负责车船税相关咨询、投诉工作,并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回复解决,切实保护车船税缴纳人的合法权益;要保障机动车车船税按时入库,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四、做好宣传和沟通解释工作。各保险机构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法实施以及新旧车船税税额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统一宣传口径,确保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保险机构对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沟通解决,并及时报告宁波市地税局及我局。我局将会同税务机关对各保险机构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于采取任何形式误导、怂恿投保人投保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对该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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